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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要交这么多税钱吗?
你受骗了。
个人转让房地产除征收契税、印花税之外,还涉及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为便于纳税人了解和掌握有关办税知识,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将有关办税须知简要列举如下:
应征、免征的情形
一、应征情形:
(一)土地增值税
1.转让非住宅(含赠与给非直系亲属);
2.转让非普通住宅(含赠与给非直系亲属)。
注:上述非直系亲属如果既受赠住宅又承担赠与人的直接赡养义务的除外。
(二)营业税
1.转让非住房;
2.转让购买不足五年的住房(含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
3.转让购买已满五年的非普通住房;
4.转让自建房,属于城市、县城镇的,超过六十平方米部分。
(三)个人所得税
1.转让非住房;
2.转让自用不足五年的住房(家庭生活用房)(含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
3.转让自住满五年但不是唯一的住房(家庭生活用房)。
二、免征情形
(一)土地增值税
1.转让非住宅经计算无增值的;
2.转让非普通住宅经计算无增值的;
3.居民个人拥有普通住宅转让;
4.将房产、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和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福利、公益事业的。
有上述第1、2、4点情形的土地增值税的免征手续须到税务部门办理免征证明。
(二)营业税
1.转让购买已满五年的普通住房;
2.个人赠与不动产。
注:转让购买的非住宅、转让购买已满五年的非普通住宅,须提供上手购房发票进行计算,计算后无余额的,不用缴纳有关的税费。
(三)个人所得税
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
注:个人转让房地产按“据实征收”方法,经税务部门审核后无所得额的,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关概念规定
普通住房: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m2以下(含144m2);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含1.44倍)。
非普通住房:只要符合以下其中一个条件的住房为非普通住房: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下;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m2以上;实际成交价格高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上。
个人所得税据实征收:转让自有房产的,纳税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房产原值凭证等证明材料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每次转让房产收入额:是指纳税人每次转让房产所取得的全部房款收入,不管分多少次取得收入,均应合并为一次转让房产收入。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凡转让房产过程中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核定征收:
1.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合同,不能正确计算售房收入的;
2.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和构成房产原值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产原值的;
3.未能提供支付合理费用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合理费用的;
4.申报房产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地产价格审核书》所审定的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5.转让已购公有住房不能提供所有扣除项目相关资料凭证的;
6.在办理个人所得税完税手续时,未按规定提供主管地税征收机关出具按“据实征收”审核意见的。
转让收入:对住房转让所得征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但隐瞒、虚报交易价格或报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则采用市场评估价格核定。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或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或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将非居住用房、非普通住宅赠与给非直系亲属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以评估价作为转让收入。
上手购房发票:上手购房发票是由上手卖方或税务机关开具的,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发票和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不套印发票监制章的专业发票以及合法的财政票据。
土地增值税适用税率:适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适用税率速算公式: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增值额×30%=税金;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增值额×40%?D扣除项目金额×5%=税金;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税金;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税金。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统一按转让收入的90%为综合扣除率计算增值额,综合扣除额包括旧房的重置成本价、应纳税金以及有关规定缴交的费用。应纳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
房屋原值具体包括:
1.自建房:报建及建造过程发生的费用;
2.购买商品房:购进价格及购房支付的其他有关费用(包括契税、印花税、权证综合费等);
3.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5.城镇拆迁安置住房:
(1)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
(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土地出让金、交易手续费、中介服务费等费用。
1.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2.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3.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交易手续费、中介服务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有关税金:是指转让房产时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支付的有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确定上述房产原值、合理费用、有关税金时,纳税人必须提供有关合法、有效的凭证,包括完税凭证、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发票以及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不套印发票监制章的专业发票和财政部门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据以及经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认可的其他凭证;发生建造费、中介服务费的,纳税人还必须提供有关合同、协议。
房屋原价(营业税的规定):是指单位和个人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或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不包括购进不动产、受让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有关时间的界定
一、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自用、购买、转让住房时间的界定
(一)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自用时间按下列原则确定:
1.个人自用房屋的起点时间
(1)购买商品房的,以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为准;
(2)购买公有住房的,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购买公房缴款明细表》上注明的缴款时间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3)自建住房的,以房屋档案记载的规划部门竣工验收时间或房管部门发放的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4)个人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房屋,以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自用时间为准。
上述证明文件所注明的自用起点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自用时间。
2.个人自用房屋的终止时间:以转让房屋时向房管部门申请交易所填报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登记申请表》上注明的受理日期为准。
(二)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个人转让自有住房并在出售后一年内重新购房可全部或部分退回转让住房已缴个人所得税。对上述房屋买卖时间按下列原则确定:
1.个人重新购买住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第一期房款发票上注明的填发日期或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重新购房的时间。
2.个人转让自有住房时间:以个人转让自有住房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二、计征营业税购买时间的界定
(一)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产权证核准发证时间或契税完税填发时间确定购买时间。
(二)房屋产权证与契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日期不一致时,按照孰先原则处理。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三)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
(四)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实际操作常见税收违法行为及法律后果
一、低报交易价格
代征单位发现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发现有部分买卖双方在填报《房地产转移登记表》及《房地产买卖合同》时,故意低报、瞒报交易价格逃避税收,这是典型的低报价格逃税案例。
法律后果:
1.行为违法。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买卖双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纳税人签定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的规定,买卖双方故意低报、瞒报交易价格的合约行为,税务机关不予认定,税务机关对申报的交易价格明显偏低而又没有正当理由的,依税法规定按核定计税价格征收税费。因违法(虚假)签约行为导致少缴、未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偷税行为论处。
2.容易发生交易纠纷。由于法律不保护买卖双方私下签订的协议,一旦买方以故意低报的价格来支付房款,便会产生交易纠纷,卖方的权益不但得不到保障并要承担违约责任。
3.税负转嫁。买卖双方低报、瞒报交易价格申报纳税后,偷逃了应由卖方负担的部分或全部税款,并取得了非实际成交价格的房屋销售发票。买方再次转让时,只能以房屋销售发票载明的价格而非上手实际交易时的成交价格作为申报纳税的扣减凭证,多缴了上手低报、瞒报的部分价格的应缴税款,既本应由卖方承担的税负转嫁到了买方身上。
二、提供篡改过的资料甚至虚假资料
代征单位发现在房产交易过程中,有的当事人利用各种手段,篡改房屋取得时间和购买价格等资料,甚至提供虚假资料逃避税收。例如有业主委托中介公司办理某物业二手交易程序,采取以假购房发票的形式,偷逃税款,中介服务人员从中谋取暴利,事发后除被追缴税款外,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他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后果:行为违法。当事人提供篡改过的资料甚至虚假资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一经查实,卖方作为纳税主体除依法被追缴偷逃的税款外,还将被追究相关偷逃税法律责任,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买方参与其中的,一并承担连带法律责任。房地产中介机构轻者可依法处以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重者可追究刑事责任。
对凡是符合免征条件的交易案件,代征部门会通过交易登记中心和档案馆的系统核对全部资料,核实无误后才办理免征手续。对提供补充证明资料申请免税的,提供人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提交资料涉及计税金额和界定应征或免征日期的关键页数上签名确认。代征部门同时在交易登记中心和档案馆的系统中对补充资料核对无误后方可采用。
2017年二手房交易流程及费用有哪些
一、2017二手房交易流程:
1、看房
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2、查验产权
买卖双方持房产证原件或按揭合同原价到国土部门查房档案,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此时买卖双方可以协商、交付定金。
3、签署合同
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4、审查
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
5、资金监管及贷款申请
买方支付首期款到按揭银行资金监管账号(一般是原贷款银行,如果换其他银行会多出一些费用),买方及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及相关文件,买方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银行同意贷款后出具贷款承诺书给买方(一般银行直接通知担保公司),约7——8个工作日左右。
6、立契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目前,北京市已经取消了交易过程中的房地产卖契,即大家所俗称的“白契”。
7、缴纳税费
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
8、房屋过户
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需5个工作日。
9、银行放款
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2017二手房交易流程及费用2017二手房交易流程及费用。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
10、房屋、物业交接
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所有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后双方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二、2017二手房交易税费
1、契税(买方支付)
根据国家规定,房屋买卖要向国家缴纳契税,无论是商品房还是存量房的买卖都要缴纳的。住宅类房屋标准按房款总价的1%-3%交纳契税,具体的比例需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购房者的购房时间、购房单价、购房面积、是否第1次购房等因素来确定;非住宅类房屋按计税参考价的3%交纳。
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一次购房90平米以下按1%税率征收,90-140平米1.5%,140平米以上3%;二次购房都是3%,不分面积。
2、营业税(买方支付)
此项营业税由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销售营业税组成,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宅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具体如下: 房产证未满2年的,并且面积在140㎡以上的需要缴纳总房价的5.6%; 房产证未满2年的,并且面积在140㎡以下的需要缴纳差额的5.6%;
房产证满2年的,并且面积在140㎡以上的需要缴纳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5.6%; 房产证满2年的,并且面积在140㎡以下的免交。
3、个税(买方支付)
核定征收方式: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1%(或1.5%、3%),我市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为:普通住房1%,非普通住房或非住宅类房产为1.5%,拍卖房产为3%。对于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住宅,免征个人所得税。
4、印花税(买卖双方各0.05%)
印花税是针对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所收的一类税费。
对于购房者而言,印花税的税率是0.05%,即购房者应纳税额为计税价格×0.05%的数值,印花税采取由纳税人自行缴纳完税的方式。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印花税。二级转移登记只收取买方0.05%的印花税。
5、土地增值税:
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房产的”核定征收方式“由登记中心代征,其他均由纳税人自行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或办理核实手续后由登记中心代征。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核定征收方式:应纳土地增值税额=计税价格×核定征收率。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标准:商铺、写字楼、酒店为10%,其他非住宅类房产为5%。
6、登记费
其收费标准分为住房与非住房。个人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
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和《土地使用权证》工本费。
7、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新建商品房的房产交易手续费按照3元/平方米收取,由转让方承担2017二手房交易流程及费用房产置业顾问。经济适用房的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减半收取,由买方承担。其他情况的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按照6元/平方米收取,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
8、佣金
成交价*2%,交易双方各付一半。
9、贴花:5元/套
如果购房时需要按揭,还要发生以下费用:
10、评估费
评估价格100万以下部分收取评估结果的0.5%,以上部分0.25%。
11、抵押登记费
个人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12、委托公证费
如果购房需要办理公证,那么则要交纳一定比例的公证费,公证费的标准一般为300元/二本公证书,另外每加一本收20元。如果需要赎楼,还会产生如下费用:
13、赎楼担保费
费用计算——业主欠款×1%。期限为3个月,最低收费2000元。
14、赎楼罚息
不同银行的收取方式不一样,一般按欠款金额的0.5%收取
15、赎楼短期借款利息
一般1个月赎楼短期借款利息≈欠款金额×1
16、买卖合同公证费
由公证机关向涉外方收取,征收标准:
过户价×0.003%(过户价50万)
过户价×0.0025+250(50万过户价≤500万)
过户价×0.002+2750(500万过户价≤1000万)
17、抵押合同公证费
买方涉外并需要贷款时,由公证处向涉外方收取的服务费
扩展资料:
二手房交易税费是指在二手房交易中,税务部门向买卖双方征收的各类税费,包括:增值税(原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教育费附加等。
对居民个人转让普通住宅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为房屋买卖成交价的0.05%(2009年至今暂免);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普通住宅的契税为1%,高档商品房契税为4%。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方和卖方都需要承担的不同的税费,二手房交易中征收交易税的本意是为了限制买卖交易,抑制房地产产业过热。结果是增加了国家的税收收入,也增加了买房人的购房负担。
交易手续
正常过户手续
(一) 交易税费
1.营业税 (税率5.6%, 卖方缴纳)
根据2015年3月房产新政,转让出售购买时间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宅按照全额征收营业税,转让出售购买时间超过5年的非普通住宅或者转让出售购买时间不足2年的普通住宅按照两次交易差价征收营业税,转让出售购买时间超过5年的普通住宅免征营业税。
这里有两个要点:
①购买时间超过2年这里首先看产权证, 其次看契税发票,再次看票据(房改房看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这三种证件按照时间最早的计算。一般地说票据早于契税发票,契税发票早于产权证,房改房中时间最早的是房改所收的定金的票据。
②所售房产是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
另:如果所售房产是非住宅类如商铺、写字间或厂房等则不论证是否过5年都需要全额征收营业税。
2. 个人所得税(税率交易总额1%或两次交易差的20%, 卖方缴纳)
征收条件以家庭为单位出售非唯一住房需缴纳个人房转让所得税。在这里有两个条件①家庭唯一住宅②购买时间超过5年。如果两个条件同时满足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都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地税局会审核卖方夫妻双方名下是否有其他房产作为家庭唯一住宅的依据,其中包括虽然产权证没有下放但是房管部门已经备案登记的住房(不包含非住宅类房产)。
另注:如果所售房产是非住宅类房产则不管什么情况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地税局在征税过程中对于营业税缴纳差额的情况,个人所得税也必须征收差额的20% 。
3.印花税(税率1%,买卖双方各半)
从2009年至今暂免征收。
4.契税(税率1%、1.5% 、3%,买方缴纳)
征收方法:按照基准税率征收交易总额的3%,若买方是首次购买面积不足90平的普通住宅缴纳交易总额的1%,若买方首次购买面积超过90平(包含90平)的普通住宅则缴纳交易总额的1.5%。
注:首次购买和普通住宅同时具备才可以享受优惠,契税的优惠是以个人计算的,只要是首次缴契税都可以享受优惠。若买方购买的房产是非普通住宅或者是非住宅则缴纳交易总额的3%。
5.测绘费1.36元/平米 总额=1.36元/平米*实际测绘面积 (2008年4月后新政策房改房测绘费标准:面积75平米以下收200元,75平米以上144平米以下收300元,144平米以上收400元)
一般房改房都是需要测绘的,商品房如果原产权证上没有市房管局的测绘章也是需要测绘的。
6.二手房交易手续费总额:住宅6元/平米×实际测绘面积 非住宅10元/平米×实际测绘面积
7.房屋产权登记费:80元 共有权证:20元
(二)所需材料
1.地税局需要卖方夫妻双方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一套(若卖方夫妻不在同一个户口本上还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一套)、买方身份证复印件一套、网签买卖协议一份、房产证复印件一套(如果卖方配偶已经去世还需要派出所的死亡证明一份)
2.房管局需要网签买卖协议一份、房产证原件、新测绘图纸两张,免税证明或完税证明复印件;如省直房改房还需已购公房确认表原件两份和附表一。
注:房改房过户时需要配偶一起出面签字;若配偶已经去世但使用了其工龄,如果是在房改之后则需要先做继承公证再交易过户;如在房改之前,则应提交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明原件。
省直房改房还需填写《已购公房确认表》两份并由单位和省直房改办盖章确认,并提交房改原始票据原件。
赠与过户手续
(一)费用: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但是需要增加
1.公证费:40元/平米× 产权证面积
2.契税:不论房产什么情况都需要征收全额契税
其他费用和正常过户都一样
(二)所需材料
1.公证处需要卖方夫妻双方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一套、买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产权 证复印件一套
2.不需要经过地税局直接可以过户。
3.房管局需要材料同正常过户基本一样只不过还需要公证书原件一份。
继承房产过户
(一)继承房产的费用有
1.公证费 40元/平米×产权证面积
2.继承公证费 80元/单 放弃继承公证:80元/人
注:继承的房产再次转让出售时个人所得税按照所得征收20%,不过只要是符合家庭唯一住房和购买超过5年的话就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而且个人所得税退税的政策同样适用。
(二)所需材料
1.公证处需要原产权人的死亡证明、产权证复印件和所有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一套。
2.房管局需要材料和正常过户基本一样,只是还需要公证书一份。
注:继承的难点在于公证所有的继承人都放弃继承,这样就要求证明当事人即为所有继承人并且都自愿放弃继承权。
析产
析产又称财产分析,是指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分属各共有人所有。最常见的是夫妻之间的析产,一般会有婚内析产和离婚析产两种情况。
过程是先到公证处做析产公正再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除其他材料外还需要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二手房交易税费
沈阳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国驻华机构、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台同胞等,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
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收入减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第四条 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实行属地征收,由纳税人向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外埠单位或个人在我市转让房地产的,应当向房地产座落地所在税务机关缴纳。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第六条 下列项目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其配套设施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包括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指除利息支出以外的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不超过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5%以内的,按实扣除;超过5%的,按5%计算扣除。
对不能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指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在本条(一)(二)款规定金额之和10%以内的按实扣除;超过10%的,按10%计算扣除。
企业采用上述方法中的哪一种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由企业提出申请,所在县、区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核准。扣除办法一经核准后,两年内不得随意变更。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及教育费附加。
(五)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六)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七)税务机关规定的其它扣除项目。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第八条 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第九条 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土地增值税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除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本办法第六条(一)、(二)、(三)、(四)、(六)项扣除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经省、市政府批准征用或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
(三)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经省、市政府批准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而取得的收入。
(四)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
凡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给予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怎么申报?
如何申报土地增值税申报
房地产企业以开发项目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在房屋未销售之前,是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只有等房屋预售时,就需按照有关规定要按房屋预收款*(1.5-3%)计缴预缴土地增值税。等房屋销售达到85%以上的情况下,房地产企业与税局就要进入该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具体计算增值税对应的税率计算土地增值税如下:
档次 级 距 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税额计算公式
1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 30% 0 增值额30%
2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 40% 5% 增值额 40%-扣除项目金额5%
3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 50% 15% 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4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 60% 35% 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土地增值税怎样申报
:登录《税友龙版》申报征收模块,点击申报管理-申报表录入菜单,然后输入地税编码,选择点击土地增值税申报表,进入土地增值税登记
地税零申报中,土地增值税怎样零申报?
土地增值税如果没有,就不要填数字。那就是土地增值税零申报了啊。
如果地税所有税,你都说零,那直接点零申报。然后输会计报表即可
请问土地增值税的税务申报流程是什么?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程序
1、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2、纳税人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的,对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税务机关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之后办理纳税清算后,多退少补。
土地增值税申报表怎么计算
一、土地增值税是指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时所产生的价格增值量征收的税种。土地价格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例如增值额未超过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例一: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一幢写字楼,收入总额为10000万元。开发该写字楼有关支出为:支付地价款及各种费用1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3000万元;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500万元(可按转让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但其中有50万元属加罚的利息;转让环节缴纳的有关税费共计为555万元;该单位所在地 *** 规定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比例为5%。试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纳的土地增值税。
答:(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及有关费用为1000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为3000万元
(3)房地产开发费用=500-50+(1000+3000)×5%=650(万元)
(4)允许扣除的税费为555万元
(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加计扣除20%
允许扣除额=(1000+3000)×20%=800(万元)
(6)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合计=1000+3000+650+555+800=6005(万元)
(7)增值额=10000-6005=3995(万元)
(8)增值率=3995÷6005×100%=66.53%
(9)应纳税额=3395×40%-6005×5%=1297.75(万元)
例二:
某房地产公司开发100栋花园别墅,其中80栋出售,10栋出租,10栋待售。每栋地价14.8万元,登记、过户手续费0.2万元,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迂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等合计50万元,贷款支付利息0.5万元(能提供银行证明)。
每栋售价180万元,营业税率5%,城建税税率5%,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问该公司应缴纳多少土地增值税?
计算过程如下:
转让收入:180×80=14400(万元)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合计:
(14.8+0.2+50)×80=5200(万元)
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
0.5×80+5200×5%=300(万元)
转让税金支出:
14400×5%×(1+5%+3%)=777.6(万元)
加计扣除金额:
5200×20%=1040(万元)
扣除项目合计:
5200+300+777.6+1040=7317.6(万元)
增值额=14400-7317.6=7082.4(万元)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比率=7082.4/7317.6×100%=96.79%
应纳增值税税额=7082.4×40%-7317.6×5%=2467.08(万元)
二、会计处理
1.转让取得收入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2467.08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2467.08
2.实际上交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2467.08
贷:银行存款 2467.08
房地产转让土地增值税计算举例
2009年10月21日
例一:甲于2005年4月在东区购得一商铺,购入价为80万元,支付契税2.4万元。2009年10月,甲将该商铺转让给乙,转让价为120万元。1、假设甲能提供该商铺的购房发票和评估报告,(会计知识网2361)评估价格为108万元,甲在转让时应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地税申报提示土地增值税未申报什么意思
我也是这个情况,请问 你现在弄好了吗 怎么回事 怎么申报的 哪里是入口?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需要去什么机关申报
土地增值税属于地方税种,由地税局负责征收,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需要去当地地税局申报交纳。
房屋税和土地使用税是怎么申报的,需要什么资料?
个人销售房屋税收政策须知
一、营业税
个人销售房屋适用营业税税目为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5%,计税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自2005年6月1日起,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普通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房屋面积以产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
3、实际成交价格在同区域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含1.44倍)
二、个人所得税
1、计税依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税率:个人转让房产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3、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个人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1人,在出售后1年内又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税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的规定,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以其他人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予免税。
三、土地增值税
1、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对纳税人转让旧房未进行评估的,根据苏地税发(1999)087号文规定:对纳税人转让旧房可按转让收入的50%至80%作为扣除项目计征土地增值税(我省执行80%),即按6%的附征率征收。
2、税率: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百分之五十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三十;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五十、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一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四十;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一百、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五十;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百部分,税率为百分之六十。
3、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4、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宅、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以合同所载金额依万分之五税率征收印花税。
五、城建税
1、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2、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纳......
针对不同的税率,在网上如何申报土地增值税?
那个一个大的税目是土 地增值税,还有小的项目再选 一下就可以了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按季申报还是按月申报
预缴期是按月或按季则需当地的地方税务局的税收要求,须向辖区内专管员咨询。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月或按季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次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
土地转让增值税新政策
现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保险公司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增值税,截至2020年12月31日抵减不完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办理退税。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第七条第(一)项第6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及第九条第(二)项第2点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五、自2019年8月20日起,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第一条“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六、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纳税人已按照上述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否则,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