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关于退税政策_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关于退税政策2.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如何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业务
关于退税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期末退税政策实施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就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期末退税实施工作的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1.加大增值税期末小微企业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增量增值税留抵税额按月全额返还政策范围扩大到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一次性返还小微企业留抵税额。
(一)自2023年4月起,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税额。2023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执行。
(2)自2023年4月起,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补贴;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可从2023年5月的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股票津贴。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扩大先进制造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按月全额返还政策范围,符合条件的,
(一)自2023年4月起,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免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自2023年7月起,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免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从2023年10月申报纳税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补贴。
三。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不存在骗取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况;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未因偷税受到税务机关两次以上处罚;
(四)自2019年4月1日起,本人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退)政策。
四。本公告所称增量免税额应根据以下情况确定:
(1)纳税人在获得一次性存量退税前,增量免税额为当期期末较2019年3月31日新增的免税额。
(2)纳税人取得股票留抵一次性退税后,留抵税额增量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5.本公告所称股票留存和信用额度,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确定:
(一)纳税人在取得股票留抵一次性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者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若当期期末免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当期期末免税额,则股票免税额为当期期末免税额。
(2)纳税人取得股票留存一次性退税后,股票留存税额为零。
不及物动词本公告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发〔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和总资产指标确定。其中,总资产指标根据纳税人上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根据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的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到一个财政年度,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包括纳税申报销售、查补销售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适用增值税差别化税收政策的,按差别化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300号、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的纳税人,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总资产指标确定类型的,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企业的标准是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的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本公告所称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七。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年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对应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50%以上。
上述销售额比例按照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超过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计算确定。
8.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可退税额:
允许的增量税额=增量税额投入比例100%
允许的库存余量=库存余量投入比例100%
进项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纳税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数字化电子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纳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为同期全部入账。
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九、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十、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十一、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3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同时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上述留抵退税政策。
十二、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适用本公告规定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税收管理事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十四、除上述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执行,其中,第八条第三款关于“进项构成比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本公告第八条规定执行。
十五、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留抵退税工作,摸清底数、周密筹划、加强宣传、密切协作、统筹推进,并分别于2023年4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税务部门结合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情况,规范高效便捷地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
十六、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施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六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1日
相关问答:退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需要满足条件有:1、必须你年度内预扣预缴过个人所得税。如果你没有预扣预缴过个人所得税,也就不存在退税问题。退税是因为通过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汇算清缴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预扣预缴税额 也就是说平时预扣预缴申报多缴了税款。2、申报的数据必须真实。就是你在汇算清缴时要按规定将自己的信息补充完整。比如年度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以及其他扣除项目、免税收入数据必须真实,不能为了退税随意填报。因为税务机关通过后台计算机审核和人工审核发现疑点会核查清楚,发现问题也就不会审核同意退税。3、必须在个人所得税APP系统提出退税申请。完成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后,如果有退税应在系统提交退税申请。4、以前年度不能有欠税情况。如果以前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有欠税 必须按规定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后,才可能提交退税申请。
法律依据:《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因此,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办理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列资料后办理:
(一)计算机软件产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书面申请报告及《计算机软件产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证明材料复印件(《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计算机软件产品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六)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七)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1.软件企业申请退税计算表、软件企业纳税情况表;
2.软件产品销售发票复印件;
3.企业产品销售明细帐复印件、属嵌入式软件的还需提供成本明细账复印件。
如何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业务
法律分析:配售白银退税
对各级人民银行按规定配售白银征收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办法,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4)财税字第52号)
企业综合利用产品退税
企业以林区采伐、造材、加工“三剩物”和次加工材、小径材、薪材为原料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2005年底前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财税字[1998]33号、财税[2001]72号)
软件产品退税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的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税后,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财税[2000]25号)
集成电路产品退税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税后,其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财税[2000]25号)
飞机维修劳务退税
从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财税[2000]102号)
综合利用产品即征即退
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税[2000]198号)
(1)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2)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3)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4)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三峡电力产品即征即退
三峡电站自发电之日起,其对外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财税[2002]24号)
集成电路产品即征即退
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财税[2002]70号)
集成电路产品国外加工即征即退
从2000年7月1日起,对经认定属于国内设计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产品,因国内无法生产、到国外流片、加工,其进口环节增值税超过6%部分实行即征即退。(财税[2002]140号)
销售进口铂金即征即退
从2003年5月1日起,对中博州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返还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财税[2003]86号)
国内铂金生产企业即征即退
从2003年5月1日起,对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增值税即征即退。(财税[2003]86号)
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
对生产原料中粉煤灰和其他废渣掺兑量在30%以上的水泥熟料,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办法。(国税函[2003]1164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业务的内容是:
1、即征即退指税务机关按照有关税收规定将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再由税务机关将已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全部或部分退还给纳税人。纳税人如果当月发生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当月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完毕后即可办理即征即退手续。而一些纳税人习惯于到月末、年终再办理,这显然会无谓地占用了企业有限的流动资金。
2、要注意报送资料的完整性。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属于报批类优惠项目。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条件,仍需向税务机关提供书面申请及报送相关的附件材料,手续完备税务机关才能受理,经税务机关的审批才能办理税款的退库。这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在报送材料时,纳税人除了需要报送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要求报送的资料,还需要关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
3、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业务时,需要重点关注:要正确计算增值税实际税负。高于3%的法定水平,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低于3%的法定水平,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