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开办费是在发生时一次性扣除吗?_新会计准则里开办费是要分几年摊销的还是可以一次性进的··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开办费是在发生时一次性扣除吗?2.新会计准则里 开办费是要分几年摊销的 还是可以一次性进的··
3.开办费一次性计入还是分摊
开办费是在发生时一次性扣除吗?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答:目前税法对开办费的具体内容没有明确规定,可参考会计准则的规定,开办费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 开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税前扣除方式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政策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解释:开办费,具体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国税函[2009]98号文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新会计准则里 开办费是要分几年摊销的 还是可以一次性进的··
新会计准则开办费怎么处理?
一、新准则下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方法
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新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新准则)在我国的上市公司执行,许多企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中央国营企业、深圳市的企业等)也执行了新准则.新准则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相对于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而言,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帐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关于"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与主要帐务处理可以看出,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有以下特点:
1、改变了过去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的作法.开办费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费用化.
2、新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反映"开办费"的项目,也就是说不再披露开办费信息.
3、明确规定,开办费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
4、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即开办费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
5、规范了开办费的帐务处理程序,即开办费首先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按照摊销处理.
实施新准则后,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严格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开办费的帐务处理.这样不仅简化了会计核算,更准确反映了会计信息.对筹建期间的界定,房地产企业应该以从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止较为妥当.
二、新税法下开办费的税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在我国实施.新税法不仅统一了内外资均适用的所得税法、降低了所得税税率,而且在资产处理、税前扣除等与会计核算密切相关的诸多方面有了重大变化与突破.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而新税法完全没有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表述,是否表明对开办费没有税前扣除限制.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明确规定,摊销期限不少于三年),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从上述可以看出,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并没有包括开办费.
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的解释与说明的,从中也没有看出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任何表述.由此可见,新税法对开办费的税前扣除没有限制了.
2008年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其网站上,权威解答了网友提出的新所得税法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在回答网友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问题时,这样答复:"新税法不再将开办费列举为长期摊费用,与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企业可以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开办费的税务处理应该按照新税法精神,即计入当期损益,并不再作纳税调整.至于将未取得商品房销售收入以前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分五年税前扣除的作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必须摒弃,以保障房地产企业的正当权益.
综上所述,新准则下开办费是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而新税法下对于开办费的税务处理与新会计准则一致,即企业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开办费.因此,在"开办费"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不再分离,二者协调一致了.以后在开办费方面不存在会计与税务的差异,当然更不存在纳税调整了.
新会计准则开办费有哪些规定?
税法上的规定如下: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税法上的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新会计准则上的规定:根据新准则的规定,开办费不再通过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核算,而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因为开办费不符合新准则资产的定义.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
第三章资产第二十条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开办费一次性计入还是分摊
一、《企业会计准则》则将开办费列入“管理费用”科目中,不实行摊销。《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从有关“管理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及主要账务处理可以看出,开办费在会计处理上可以不再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其费用化,统一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在企业开业的当月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与税法不一致)。同时还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即: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企业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不能全部纳入开办费的范畴。其中不能计入开办费的支出包括:
1. 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职工薪酬
2. 按照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调查时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
3. 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
4. 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 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明确,新税法中开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也就是说,新税法下企业开办费既可以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分期摊销。当然,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处理。即如果企业以前将开办费列入长期待摊费用的,未摊销的部分可以一次摊入2008年的费用中,也可以根据企业需要选择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
开办费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并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开办费是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长期待摊费用是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本身没有价值,不能转让,具有集合费用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