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行政处罚对于注册会计师个人来说不包括()。_上市公司变更事务所如何到省级注协备案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行政处罚对于注册会计师个人来说不包括( )。2.上市公司变更事务所如何到省级注协备案
3.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包括哪些
行政处罚对于注册会计师个人来说不包括( )。
行政处罚对于注册会计师个人来说不包括( D)。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未经批准承办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1、警告。
2、罚款。通常指违法人员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向指定银行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钱。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前者指违法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如贩卖盗版光碟的收入,后者则是指非法行为中的工具。
4、责令停产停业。指暂停生产经营或资格,如工商局责令违规营运的饭店、酒店停业整顿。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例如,交警对违规驾驶人员吊销或暂扣驾驶执照。
6、行政拘留。这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一些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人员限制其自由的一种处罚方式。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本条属于兜底性条款,例如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行政机关可以驱逐出境。
中国财政部-注册会计师法
上市公司变更事务所如何到省级注协备案
各非执业会员:
为规范非执业会员的管理,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印发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非执业会员换证工作的通知》(会协[2009]4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们将于2009年9月1号至10月底(节假日除外)组织对全省非执业会员进行年检及换证工作。请各位非执业会员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参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1、经财政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考核认定,现在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注册的非执业会员;
2、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现在省注协注册的非执业会员。
二、年检时间
此次年检、换证工作分年检、换证登记和证书换发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年检、换证登记于9月1日启动,10月31日结束。第二阶段证书换发将根据中注协审核确认结果,由省注协统一换发非执业会员证书,换证具体时间在省注协网站上另行通知。
三、年检换证提交材料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年检换证登记表(见附件一);
2、身份证原件;
3、非执业会员证书原件;
4、全科合格证书原件;
5、1张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四、年检换证程序
1、本人填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年检、换证登记表》(网上直接下载)后报送至省注协注册部;
2、省注协审核个人填写资料是否准确完整,会费缴纳情况后,在行业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
3、省注协将非执业会员年检、换证登记资料上报中注协。
4、中注协审核确认后,会员凭“非执业会员换证通知单”(见附件四)到省注协领取新版非执业会员证书。
五、年检工作要求
1、各会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对待年检、换证工作,确保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互相转告。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年检将不予通过,省注协收回会员证书,并注销会员资格: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受刑事处罚;
(3)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
(4)无故两年不缴纳会费;
(5)做出严重损害注册会计师形象的行为。
六、其他事项
1、会员缴纳会费标准: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4)96号文件规定,每人每年缴纳会费100元。
2、非执业会员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必须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个人基本信息变更证明原件和本人户口簿复印件。
3、全科合格人员申报非执业会员的,请填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一式一份(见附件二)
4、非执业会员申请转会,请填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转会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三)
5、换发非执业会员新证书后,原非执业会员证书一律作废。
联系地址:太原市文源巷35号山西省化工厅四楼406室办公电话:0351—4061569
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包括哪些
根据财政部党组关于理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终止委托行政管理职能的决定,财政部条法司、会计司、监督检查局、中注协等部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对涉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法规清理、终止委托行政职能及工作交接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了理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的具体实施方案。 一、会计师事务所(含相关机构)审批职能的交接 (一)事务所设立审批的相关内容 1.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2.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3.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 4.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审批; 5.会计师事务所终止事项; 6.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备案; 7.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审批; 8.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年检; 9.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 10.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 11.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延期审批; 12.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发展多个成员所审批; 13.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审批; 14.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金融类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临时许可证审批; 15.其他审批事项。 (二)需要交接的资料 1.涉及上述审批及管理的各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审批程序及管理要求; 2.已经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料:审批时的申请材料;注协办理的批复文件或发放许可证的情况;对违法违规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情况;未使用的事务所执业证书和《许可证》;相关的管理软件及操作程序;全国现有会计师事务所综合情况的统计汇总资料; 3.省级注协(或财政部门)报送中注协备案的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及管理的有关资料; 4.涉及证书发放的收费文件及标准; 5.尚未办理完毕的涉及上述审批及相关管理事项的有关资料; 6.其他与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等审批相关的资料。 (三)工作协调 1.财政部批准涉外机构及相关业务的情况应抄送中注协及相关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注协; 2.财政部会计司代表财政部受理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申请; 3.财政部与证监会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批准决定抄送中注协、相关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注协; 4.省级财政部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的批准决定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省级注协和中注协。 二、注册会计师注册备案、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审批职能的交接 (一)涉及注册会计师审批、备案等行政职能的内容 1.注册会计师的注册备案; 2.注册会计师的年检备案; 3.注册会计师证书的管理; 4.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证券许可证”)的审批; 5.证券许可证的年检; 6.其他相关内容。 (二)需要交接的有关资料 1.现行有效的涉及注册会计师备案、年检及证券许可证审批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2.省级注协向中注协备案的有关注册会计师审批的资料; 3.中注协批准的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有关资料; 4.已取得证券许可证注册会计师的有关资料,包括批复文件、证券资格注册会计师数据库、申报材料、审批材料、年检材料等; 5.未使用的证券许可证书及相关表格、计算机管理软件等; 6.未了事项的移交,包括:未办理完结的各省注册会计师备案材料;正在申请取得、变更、恢复及准备收回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及年检的有关材料; 7.其他与注册会计师备案、证券许可证审批相关的资料。 (三)工作协调 1.注册会计师的备案 (1)省级注协受理并批准注册后,将准予注册人员有关资料报财政部会计司备案,同时抄报中注协、省级财政部门。 (2)财政部会计司发现省级注协不符合《注册会计师法》的注册,通知有关的省级注协撤销注册,同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和中注协。 (3)省级注协应将年检材料报财政部会计司备案,同时抄报中注协、省级财政部门。 (4)财政部会计司和中注协可根据需要对省级注协的批准注册及年检工作进行抽查。 2.注册会计师证书的管理 (1)注册会计师证书管理办法、样式和具体管理,由财政部会计司统一负责。 (2)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吊销由省级财政部门作出决定,报财政部会计司备案,同时抄送中注协,省级注协负责收回。 3.证券许可证的审批 (1)财政部和有关部门共同负责证券许可证的审批。 (2)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向财政部及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3)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由财政部及有关部门批准授予证券许可证,抄送中注协和有关的省级财政部门、省级注协。 (4)财政部和有关部门对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和其他资格条件进行抽查。 (5)注册会计师证券许可证的吊销由财政部会同中国证监会作出决定,同时抄送中注协和有关的省级财政部门、省级注协。 三、审计准则(包括执业准则、规则,下同)审批职能的交接 (一)需要交接的有关资料 1.独立审计准则组组成人员名单; 2.独立审计准则国内、国外、港澳台专家咨询组人员名单; 3.独立审计准则制定规划; 4.已发布、正在制定中及以后准备制定的审计准则项目。 (二)工作协调 1.独立审计准则专家咨询组的具体组织工作由中注协承担; 2.中注协负责审计准则的制订等,会计司负责审查和批准。 四、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资格考试职能的交接 (一)需要提供的资料 1.考试的政策性文件规定,包括注册会计师考试、证券期货业资格考试,港、澳、台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考试的政策规定; 2.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的职责、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 3.以往考试的基本情况(基础材料)。 (二)工作协调 1.《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等涉及考试政策性的规定由财政部会计司制订、修汀,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由中注协承担; 2.为便于工作沟通协调,会计司有关人员参加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五、监督检查职能的交接 (一)需要交接的资料 1.有关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制度; 2.已经办结和尚未办结案件的有关资料。 (二)工作交接的程序 1.对于已经作出行政处罚的有关案件的档案资料,中注协负责按年度、分类封存,并提供封存清单,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管; 2.对正在办理的案件,由相关司局和中注协组成联席会议,由中注协牵头,提出办理有关案件的工作计划,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监督检查局负责行文下达行政处罚决定。 (三)工作协调 1.监督检查局收到属于行业自律范畴的投诉举报等,转中注协处理;中注协收到属于行政监管范畴的投诉举报等,转监督检查局处理; 2.监督检查局在行政监管中发现的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罚的,移交中注协给予行业自律性惩戒;中注协在行业自律性监管中发现涉嫌重大虚假报告和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移交监督检查局处理; 3.监督检查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会签条法司、会计司,有关行政处罚的告知、听政、决定书等文件抄送中注协。 六、其他要求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在部内建立由条法司、会计司、监督检查局、中注协有关领导及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沟通、协调工作交接及监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二)组建会计、审计等专家技术鉴定委员会。吸收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会计、审计、法律、证券、税务等专家成立专家库,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提供技术支持。 (三)做好交接工作。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共同做好注册会计师行政职能交接工作。中注协向会计司介绍有关审批、备案及相关管理工作的程序、审查的重点和要求,发现问题的处理方法以及日常管理的情况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向监督检查局介绍涉及行政监管的有关情况。办理交接手续时,详细列明移交清单,交接双方应在移交清单上签字。
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执业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等。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过失或欺诈给被审计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具体处罚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制度有利于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为,明确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