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酒类税收是怎样征收的_白酒消费税如何计算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酒类税收是怎样征收的2.白酒消费税如何计算
3.公司买酒厂的酒如何计税
酒类税收是怎样征收的
酒的税率如下:
1、白酒20%加0.5元/500克(或500毫升)。
2、黄酒240元/吨。
3、啤酒。
(1)甲类啤酒250元/吨;
(2)乙类啤酒220元/吨。
4、其他酒10%。
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摩托车,小汽车,电池,涂料等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售额×比例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售数量×定额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对已检查出的酒类生产企业在本次检查年度内发生的利用关联企业关联交易行为规避消费税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被查酒类生产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不同的核算方式,选择以上处理方法调整其酒类产品消费税计税收入额,核定应纳税额,补缴消费税。
白酒消费税如何计算
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确定,主要是在自产自用、委托加工等生产经营方式中,以及在进口和核定计税价格等环节中体现,不同的方式和环节,计税价格的计算方法也不同。
采用自产自用的方式,《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的,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糠麸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属于其他酒,使用10%的比例税率。但是如果糠麸白酒、其他白酒与粮食白酒或薯类白酒混合生产白酒,则从高适用税率。
注会
公司买酒厂的酒如何计税
白酒消费税的计算采用复合计税方法,按照白酒销售额乘以对应比例税率加上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的公式计税。白酒生产企业为自产自销的的按照一般市场销售价格计税、白酒生产企业为委托加工白酒的,按照同类白酒的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
一、白酒消费税如何计算
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的缴纳采用复合计税办法,即“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不管何种情况下从量计征的“销售数量”的确定比较简单,但“销售额”的确定却比较复杂,实务中较难把握。白酒生产涉及自产自销、自产自用、委托加工、进口、视同销售、成套销售等多种业务类型。针对各种不同业务情况其计税价格也有一般销售价格、加权平均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最高销售价格、核定销售价格以及捆绑销售价格等多种不同的计税价格确定方法。 (一)市场销售价格 白酒生产企业在自产自销白酒的情况下,计税价格通常为一般市场销售价格,亦是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二)加权平均价格 白酒生产企业在自产自用、委托加工白酒的情况下,计税价格首先按照同类白酒的销售价格确定,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三)组成计税价格 白酒生产企业在自产自用、委托加工、进口白酒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可以依据,则计税价格通常为组成计税价格。 1、 自产自用白酒。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此组成计税价格亦是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2、委托加工白酒。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参考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需要注意的是,2012年9月1日前委托方将委托加工的白酒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管什么情况都不再征收消费税。但根据财法[2012]8 号文件的规定,从2012年9月1日起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存在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则需要按照规定补交消费税。 3、 国外进口白酒。纳税人进口白酒等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此组成计税价格亦是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四)最高销售价格 根据《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纳税人将自产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除将自产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这三种情形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外,其他视同销售行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均与增值税计税依据一致,即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市场售价或加权平均价。 (五)捆绑销售价格 1、组合成套销售酒类产品。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有关“组成套装销售的计税依据”的规定,如果粮食白酒与酒具组合成套销售,则也要按全部销售额计算缴纳白酒消费税,其实质就是非应税消费品的酒具也要按白酒捆绑计征消费税。 2、收取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53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当期销售额中,依照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需要注意的是,销售白酒与销售啤酒、黄酒所取得的包装物押金在涉税处理上不同。对啤酒和黄酒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数量,而不是销售额。因此,征税多少与应税消费品的数量成正比,而与销售金额无直接关系。所以,对酒类包装物押金征税的规定只适用于从价定率办法(包括复合计税)征收消费税的白酒和其他酒,而不适用于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啤酒和黄酒产品。 3、收取白酒品牌使用费。《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9号)针对“品牌使用费”征税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即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六)核定计税价格 《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对白酒消费税进一步做出了具体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税务机关一般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 ~ 70%范围内自行核定。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也有同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二、白酒消费税的征收管理通知
(一)各地要组织开展白酒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时纠正税率适用错误等政策问题。
(二)各地要加强白酒消费税日常管理,确保税款按时入库。加大白酒消费税清欠力度,杜绝新欠发生。
(三)加强纳税评估,有效监控生产企业的生产、销售情况,堵塞漏洞,增加收入。
(四)为保全税基,对设立销售公司的白酒生产企业,税务总局制定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对计税价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三、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
(一)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二)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
关于白酒消费税如何计算,在这里提醒大家。白酒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一般是销售额,如果是委托加工白酒企业,按照同类白酒产品的销售价格计税。20%,白酒应该缴纳的流转税有增值税和消费税。
白酒消费税(包括粮食白酒和薯白酒)采取从价定率和从定额相结合即从价定率的比例税率为20%,从量定额的定额税率为每500克0.5元。
白酒的增值税计税依据和消费税比例税率的计税依据是一致的,都是包含消费税而不包含增值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