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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长春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加快住房建设步伐,改革住房投资体制,建立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筹资建房机制,拓宽住房建设资金渠道,逐步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能力,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我市城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归还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长期住房储金。由职工个人和职工所在单位按照职工月计算基数的一定比例交缴,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为职工个人专项住房资金。第三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
市建行、市工商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房地产信贷部)负责办理公积金的存贷、结算业务。第四条 公积金交缴的对象:
(一)在我市城区居住交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
(二)前项规定的职工所在单位。第五条 单位和职工公积金交缴率分别为职工月计算基数的5%。
公积金交缴率根据经济发展和职工个人收入的变化进行调整,由市房改办每年公布一次。第六条 单位和职工公积金月交缴额不足5元的,按5元交缴。公积金交缴额1元以下的数额,不足0.5元的,按0.5元计算;0.5元以上不足1元的按1元计算。
单位和个人交缴的公积金,均记入职工个人名下,归职工个人所有,其利息比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结算。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交缴公积金计算基数按照《长春市发放住房补贴和交缴公积金计算基数的暂行规定》执行。第八条 公积金中,职工交缴的部分,由职工个人支付;单位交缴的部分,从本单位自管住房的累计折旧费和自有资金中划转,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中列支。全额预算行政事业单位交缴的部分,由财政核定,在预算中列支;差缴预算事业单位交缴的部分,按差缴比例分别比照全缴预算单位和企业开支渠道列支;自收自支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补贴的部分,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任何单位不得用公款支付职工个人应交缴的公积金。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交缴的公积金,由职工所在单位按月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并在“中心”规定的时间内解缴“中心”在房地产信贷部开设的帐户。
职工单位在首次解缴公积金时,应当建立汇缴清册,清册分别送“中心”、房地产信贷部;清册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中心”和房地产信贷部申报。第十条 各单位必须在每月发放职工工资后五天内交缴公积金;逾期不交缴的,按日加收其应交缴3‰的滞纳金,并由其开户行划转。第十一条 职工变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应将其缴存的公积金及本息随工资转移单一并转入调入单位。
职工因停薪留职等原因中断工资并系时,中止交缴公积金,其已缴存的公积金仍保留在职工名下;在职工恢复工资关系后,继续交缴公积金。第十二条 房地产信贷部每年应当向单位和职工核对一次公积金清单。职工需查询时,在本单位查询;单位查询时,凭单位证明到房地产信贷部查询。第十三条 缴存记入职工个人名下的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继承和受遗赠的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第十四条 暂无能力交缴公积金的企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主管部同意,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市房改办批准。可暂缓建立公积金;企业效益好转时,企业应当交缴公积金。第十五条 不能全额开支的停产半停产金业,不能足额建立公积金的,经“中心”审核,市房改办批准,根据其月计算基数确定的比例交缴公积金,差额部分由企业按规定的期限补交。第十六条 单位暂无能力交缴公积金,而职工个人要求交缴公积金的,职工个人交缴的部分,由单位解缴“中心”;单位应当缴纳的部分,在有能力时补交。
职工个人暂无能力交缴公积金的,职工单位交缴部分,由单位解缴“中心”,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在有能力时补交。第十七条 职工离休、退休、退职、调离我市或出国定居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中心”批准,其缴存的公积金本息归还给职工本人。第十八条 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缴存的公积金本息经“中心”批准,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依照法定程序,按无主财产处理。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查询
1、可通过拨打服务热线“12329”进入自动语音播报系统中的个人对账信息进行查询,按语音提示输入个人公积金客户号(12位)及身份证号码。
2、进入杭州住房公积金网()(网上业务——个人业务)输入个人公积金客户号(12位)及身份证号码注册后查询。
3、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中心归集提取服务大厅政策咨询窗口查询。
4、凭市民卡到中心归集提取服务大厅查询机插卡查询。
5、到中心归集提取服务大厅多媒体查询机上进行自助查询。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长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条件
1.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能够申请住房公积金,这里说的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根据不同公司的福利。有的公司会直接为员工交住房公积金,有的为员工提供这个便利,但是需要自己去交纳。并且还要求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必须连续交纳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2.如果想要申请住房公积金的人有配偶,不管是哪一方申请了脂肪公积金贷款,若没有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任一方都是不能够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3.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不仅要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能力,还不能够负有数额较大、可能影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能力的债款。并且住房公积金申请人还需备有不少于所要购买房子总价的20%的钱。
并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使用是有限制的,它只限于购买合法的所有权住房时使用,并且所购买的房子类型也要符合规定。而申请人若是购买使用权住房时,是不能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长期限是20年,也就是说在20年之内要把本利和都还清。并且贷款年数越长,利率越高,也就是说最后要偿还的钱越多。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如果是非本地户籍离职后提取容易一些(到原单位开离职证明并申请提取然后上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如果是本地户籍、要等上若干年才能提取,但这两种提取现金的,一般都只能提取自己缴纳的部分,不划算,最好还是购房时用公积金贷款,可以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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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
如今,大多数的公司都会帮自己的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给予生活上的保障,且公积金的用途是非常大的。那么长春市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以及长春市住房公积金如何申请,各位是否了解呢?现在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长春市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
1、个人离休、退休,或者是达到了法律上规定的退休年龄;2、职工由于各种原因,死亡或被宣告死亡;3、个人与劳动单位终止了劳动合同;4、用于偿还住房贷款;5、家庭属于最低生活保障且领取了保障金;6、个人需要出境定居的。
二、长春市住房公积金如何申请
1、申请领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需要先前往所在单位,提出领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前申请表”,这时,单位领导需要对员工提交的申请原因进行合核实,通过后,领导在申请表上盖章。
2、职工在得到公司的批准之后,便可以携带申请表,以及个人的公积金存折,前往公积金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上交准备好的材料,接着等待相关人员的审批。一般情况下,工作人员会在3个工作日内,给到申请者回复,看是否准予申请者提取住房公积金。
3、公积金的提取机构,将会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仔细核对,并审核所需要提取的金额,若是申请者的条件符合提取的要求后,只要不遇到特殊的情况,工作人员便会将申请者需要提取的公积金金额打入到职工的公积金存折内,这时就可以提取了。
关于长春市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以及长春市住房公积金如何申请,就先介绍到这里了,各位是否了解了呢?若是要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需要符合条件,然后在准备充分的材料,再前往申请领取公积金哦。
2018长春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
目前,我国大部分企业和事业单位都有为自己的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人们的买房压力。长春作为吉林省的省会城市,长春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有哪些呢,下面本文就来给大家介绍下吧。
2018长春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长春市区户籍员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一年未再就业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外地户籍(包含榆树、德惠、农安)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可直接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3、离休、退休、死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所在家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5、出国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6、承租房屋的每月租金超过家庭收入15%的。
7、申请人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
8、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2018长春住房公积金政策有哪些
1、职工本人及配偶在长春当地没有自住房和租房的,没年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能超过1.5万元。
2、如果职工原先以偿还贷款本息方式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在贷款尚未结清之前,不得采用其方式再提取住房公积金。
3、如果职工在已经在贷款或者租房的提取过住房公积金,那么再次因款或租房提取公积金需要在不同年份,且间隔时间需要在12个月。
4、在异地购买自住房、回迁自住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人或配偶的户籍证明。
以上就是关于2018长春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相关介绍,希望能够给长春当地的人们在提取公积金时提供些帮助,让大家都能够尽快的购买到属于自己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