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2021年省平均工资是多少2021年广东省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
- 2、2019年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全文
- 3、广东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涨了2022!7月底前发放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了
- 4、广东省养老金如何计算
- 5、广东省2022年养老金计发基数
- 6、广东养老退休金计算
2021年省平均工资是多少2021年广东省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
10万元大关以上、养老金计发基数为8332元/月。2021年省平均工资在10万元大关以上,2021年广东省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8332元/月,对比“全国平均线”,北京、天津、浙江、广东、江苏、青海6省份平均工资超过全国。
2019年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和规范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推动和居民自愿参加相结合、保障水平与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抚恤优待等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第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
第四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广东省户籍,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等构成。
第六条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季度或月的方式缴费,多缴多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
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确定缴费方式。
第七条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缴费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集体补助最高标准不得超过本人缴费额。
第八条 政府补贴
(一)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所需资金,珠江三角洲地区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含江门的恩平市、开平市和台山市,其中省财政对开平市和台山市按省财政对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补助标准的70%给予补助,下同)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负担,其中省财政负担部分按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最低标准(每人每年30元)的1/3安排,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有条件的地区对参保人选择较高缴费标准缴费的,可适当增加缴费补贴,所增加的资金自行负担。
(二)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出资建立基础养老金。广东省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的50%对广东省给予补助(即每人每月补助27.5元)。其余部分,珠江三角洲地区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由省财政补助每人每月18.75元,中央和省补助以外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
(三)参保人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缴费每满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自行负担。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提高缴费补贴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所增加的资金自行负担。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四)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特困群体,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者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自行负担。
第九条 社会捐助。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城乡困难居民参保。通过政府褒奖、税费优惠等措施,努力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征收机构应将参保人缴费情况定期告知参保人和村(居)委。
第三章 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参保人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其办理参保登记,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的缴费补贴以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三条 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的保留、迁移和继承。
(一)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以后补缴的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均累计计算。
(二)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的,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有关待遇。已经按月领取养老待遇人员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仍在原地领取养老待遇。
(三)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出国(境)定居的,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已按照有关规定参保或者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止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资金本息外的个人账户余额。
(四)参保人死亡的,除政府补贴资金本息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政府补贴本息划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没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划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第四章 待遇享受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终身支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参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执行。个人账户储存额发放完后,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十六条 参保人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当地实施原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二)参加了原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参保人,按照其原参加制度的规定年限缴费,年满60周岁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参保人缴费累计达到15年,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四)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五)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如不继续逐年缴费或补缴至规定的缴费年限的,不发基础养老金,可以申请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
第十七条 参保人死亡的,可发放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自行负担。
第十八条 已按规定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后,养老金从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其直系亲属应当在其死亡后的1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未及时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金要及时退回。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养老金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定期在行政村或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养老金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二十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试点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管理,以后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实行市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照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暂按照财政部、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参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开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情况和基金收入、支出、结余及收益情况。
第二十七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责令限期退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并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制度衔接
第三十条 原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人员统一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累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尚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应继续缴费。已经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按照本办法继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做好本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及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等相关制度的衔接。
第三十二条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第七章 组织管理服务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宣传发动工作,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和标准制订、审核汇总基金预决算草案、综合协调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预算和拨付、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管理、对基金收支、管理的财政监督和基金预决算草案的审核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城乡居民户籍基本信息和死亡、户口迁移、注销等情况。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复退军人军龄和低保人员身份的审核确定、死亡火化人员有关信息等工作。发展改革、审计、监察、残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地应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体系,落实人员承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经办业务。
第三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等工作,为城乡居民提供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和业务办理咨询、个人信息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记录等服务,为参保人建立参保档案并长期妥善保存。
第三十七条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择能够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方便服务的金融机构代办缴费、待遇发放等业务。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实施。《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09〕124号)和《印发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1〕127号)同时废止。
广东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涨了2022!7月底前发放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了
广东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涨了!7月底前发放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了
近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保厅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告(粤人社规〔2022〕20号),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广东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各地市将于7月底前把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基本养老金调整人员范围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为2021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及2021年12月按法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以2021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基数计发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如何调整
根据我国法定,广东2022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方法,兼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1
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加发28元,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同样标准,体现公平原则。
2
挂钩调整
与本人调整前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和累计缴费年限挂钩:每人每月按照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不含职业年金)月标准的2.1%加发。
缴费年限每满1年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增加1元;在此基础上,超过20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再增加1元;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的增加额少于15元的,按15元发放。
挂钩调整体现效率原则,有利于激励参保人多缴费、长缴费。
广东省养老金如何计算
广东省养老金如何计算
养老金是一种最主要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以下是我收集的计算方法,欢迎查看!
一、养老待遇享受条件:
1、退休年龄;
2、缴费年限
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2) 1998年6月30日 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013年6月30日 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加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原养老待遇计算办法:
(一)、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有过渡性养老金的另加过渡性养老金,因涉及的人员面较窄,为便于理解,这里暂不作说明。)
(二)、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
(三)、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三、新养老待遇总体计发办法 :(因社保局核算实际养老金的计算复杂,涉及的情况很多,这里只作通常情况下的计发办法介绍。)
(一)基本养老金的基本组成: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有视同缴费帐户的参保人另外可享受过渡性养老金;
(二)、分项计算公式:
1、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三)、基础养老金:
1、关于a的取值:
当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大于等于0.6时,a=1
当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小于0.6时,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
2、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3、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参照计发月数表,从40岁的233个月到70岁的56个月;
(四)、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实际月缴费指数之和÷实际缴费月数;
(五)、本人实际缴费指数:
实际月缴费指数=本人月缴费基数÷对应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六)、养老金的计算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相关参数的计算办法
一、原办法的过渡性养老金
(一)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
原办法过渡性养老金=原办法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计发系数+1998年6月30日前的特殊工种年限×0.2% - 提前退休年限×1%]×(1+a01)×(1+a02)×……×(1+a05) +1997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10%
注:1.a01、a02、……、a05为2001至2005社保年度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调整比例。
2.计发系数: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为1.2%;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1.0%。
(二)原办法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公式。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9 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1999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临界指数×视同缴费月数+1994年 1月至2001年6月实际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1994年1月至2001年6月间的实际缴费月数)。
注:原办法中的临界指数按“1”计算,确需使用原办法计算的,应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
(三)原办法实际缴费指数的计算公式。
参保人月实际缴费指数=参保人的月缴费工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注: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取值,采用地级以上市或县(市、区)标准,以2006年6月底前各地实际执行的办法为准。
二、新办法基础养老金中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一)新办法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公式。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二)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计算公式。
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月数)。
(三)视同缴费指数计算。
1. 一般人群,即1993年底前参加工作,单位所在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时即按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含1993年底前调到企业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安置到企业的复转军人)。
计算公式:
视同缴费指数=1993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1993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注:1993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取值,采用全市或县(市、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由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决定。具体指标按附件3中《1993年底前全省各地“视同缴费账户”建账标准和“视同缴费指数”一览表》执行。
2. 特殊群体,指1994年1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的,由我省安置到企业的复员转业军人、流动到企业的原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改制前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计算公式:
视同缴费指数=本人复员转业、单位改制或离开原单位前12个月月平均基本工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结果大于3.0的取3.0。
(四)补缴年限的指数计算。
补缴应参保未参保期间或中断缴费期间所欠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年限的指数计算公式:
补缴年限的指数=补缴时计征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结果大于3.0的取3.0。
(五)本人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计算。
实际月缴费工资指数=本人月缴费工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注:上述全省职工(在岗)月平均工资,1994-1997年为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1998年后为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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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2022年养老金计发基数
广东2022年的养老金已经上涨了,对于今年退休的人员来说,并没有参与此次养老金上调,但是他们有人同样会迎来重算补发,这是怎么回事呢?此外,还有一个好消息,包括农民在内的城乡居民也迎来了养老金的上涨,同样值得看看。
广东已经在全省统一了养老金计发基数(除深圳以外),去年的标准为8332元,而今年的养老金计发基数还没有公布。按照惯例来看,新的养老金计发基数要到8月份以后才会公布,比如2021年是在11月份公布的。而在新的计发基数公布前退休的人员,养老金只是按照2021年的计发基数来预发,导致养老金会少发了一部分钱。
因为2022年的养老金计发基数是要比2021年高的,像2021年广东的养老金计发基数为8332元,那么今年的养老金计发基数是有望达到9000元的。而且从已经公布的养老金计发基数的地方来看,普遍的涨幅都是高于6%,甚至10%以上。
那么,广东今年的养老金计发基数可以达到多少呢?我们为大家整理了一张表格,大家可以看看,如下图:
可以看到,今年广东公布的2021年非私营单位以及私营单位平均工资,但是要比上一年大幅增长的,那么2022年的养老金计发基数应该有一个较理想的上涨。我们可以假设上涨幅度为8%,那么广东2022年的养老金计发基数就是将近9000元。
这样一来,对于在广东新的养老金计发基数前退休的人员,就会补发养老金了。我们来演算一下。
假设这位退休人员的工龄为30年,养老保险缴费指数为1,不存在过渡性养老金,那么按照2021年的养老金计发基数,他的基础养老金就是8332*(1+1)/2*30*1%=2500元。而如果按照9000元的养老金计发基数来算,那么基础养老金就是9000*(1+1)/2*30*1%=2700元,也就是每个月少发了2700-2500=200元。
如果这位退休人员是1月份领取养老金,广东2022年的养老金计发基数是在11月份发布的,那么就会补发前11个月的差额,也就是200*11=2200元。
不过在医保返款方面不会有什么变化,因为广东已经调整了医保划入办法,跟个人养老金水平没有关系了。
此外,对于城乡居民来说,也迎来了一个好消息,广东在8月份也上调了当地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基础养老金从180元上涨至190元,并且补发7月份的差额。当然,广东各地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会有差异,比如深圳、广州等地的基础养老金会更高一些,像深圳最高为483元,广州为237元,等等。
广东养老退休金计算
广东省退休金怎样计算?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是指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给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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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指根据参保人员退休时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出来的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不是指某个退休人员实际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数(因为在退休时无法预计),而是根据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测算出来的一个假定的指标。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余额/计发月数。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这类保险金的计算与个人工资和缴纳的时间有关,我国规定个人缴纳的时间越长,缴纳的基数越大,在进行领取养老金时就会领取的越多。符合我国法律的公平,劳动者也可以到社保单位进行问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