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发票商品名称与合同商品名称不一致可以吗
- 2、进项发票商品名称跟销项发票要一致吗
- 3、进项发票和销项发票产品名称不一致怎么办
- 4、开票时的商品名称必须和进项发票上面的一致吗
- 5、开票品名和进项不一样
发票商品名称与合同商品名称不一致可以吗
1、法律主观:开票名称和合同名称不一致的,需要重开。如果是是先签订了合同,后期业务发生变化了,导致给对方开的发票明细和合同不一致了,这时候最好找到对方公司做合同变更和补充。否则税局检查会有风险,会被认为是虚开发票。
2、可以。合同上的商品名称和开票商品名称可以不一样,但要求在开票的时候,开票商品名称与合同商品的描述保持一致。合同商品的描述信息要尽可能详细,包括商品名称、商品规格、商品数量及价格等信息。
3、法律分析: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销售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开具与合同标的相同的发票品名和金额,虚开发票属于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购买合同跟发票名字不一致,以下是可能采取的步骤:检查购买合同和发票:首先,确保仔细检查购买合同和发票的内容,核对相关信息是否正确。确保包括买方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都准确无误。
5、需要重开的,否则,没有效的,合同上的货物名称与实际货物名称一定要一样。如果发票和合同的签订方名称不相符合,不管是开具发票的单位还是收取发票的单位的会计做帐都不符合规定。
进项发票商品名称跟销项发票要一致吗
1、综上来看,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发票开具必须如实。那么,有人说,那对于商贸企业来讲,对于同一件商品,就是进项发票上的货物名称与相对应销项发票上的货物名称必须一致了。
2、法律主观:合同上的商品名称和开票商品名称可以不一样,但要求在开票的时候,开票商品名称与合同商品的描述保持一致。合同商品的描述信息要尽可能详细,包括商品名称、商品规格、商品数量及价格等信息。
3、不一定,增值税发票进项发票明细和销项发票明细,如果是商业和贸易企业明细应当是一致的,由于该企业是购进商品之后只是转手卖出商品,商品没有实质的改变。
4、)商品形态发生改变,如购买零件组装产品,或是购买产品,拆卸后对外售出零件,开出的销项产品名称与进项不一致,如果符合真实交易,不属于虚开发票。
5、按税法规定,销项发票和进项发票的商品名称必须对上。
进项发票和销项发票产品名称不一致怎么办
1、在进项发票与销项发票的产品名称不对应时,应该由财务专门记录此两项为一类项。
2、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这就是说作为商贸企业,商品名称在形态不变的情况下,名称必须一致。
3、法律主观:增值税发票进项不够那就按实际的报税。若是用其他方式补进项,可能会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企业的发票使用可能会受到限制。严重的可能会负刑事责任。
4、生产企业、施工企业 这类企业最大的特点是购进的商品都是生产、制造所需要的原材料,例如生产企业的原料、配料;施工建筑企业所需要的水泥砂石、砖块等。
5、这样是可以的。只销售与购进的商品是同一种商品就行。开具发销项发票选择的税收分类编码时,选择进项发票的大类分类编码,这样就保持一致性了。
6、那么就没什么问题。就像有的商家,进项发票上是娃哈哈,销项发票上是饮料,但商品分类**里写的都是乳酸菌饮料,那就没问题, 税务局主要看商品分类。如果分类不一致,就要看哪个分类才是对的,按照对的分类重新开票。
开票时的商品名称必须和进项发票上面的一致吗
法律主观:增值税发票 ,进项和销项的明细必须一致: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所开的销项发票要求必须有对应的进项发票,而且名称必须一致。
是的,必须一致。开出的货bai物品名必须与购进货物时的货物品名一致,否则,将涉嫌虚开发票。
发票进项名称和开票名称不一样可以,比如百货商场进项开的是大米,销项开的是油,只要进项上的货物是在本公司经营范围内,不管单价是不是一样,都可以抵扣的。
不可以。作为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所开的销项发票要求必须有对应的进项发票,而且名称必须一致。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要求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增值税发票进项和销项开一般是不一样的,也没有规定必须完全一样。所开具的发票内容名称应和进货发票相对应,可以是以前进货发票。销项税是销售货物或有应税项的税金时应交的税金,即销项税金。
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发票的名称不是必须销项发票的名称完全一样,可以是另一个名称,但不能是其他类别的货物,比如移动存储盘可以开成移动硬盘等类似的名称,不能开成光驱。
开票品名和进项不一样
发票进项名称和开票名称不一样可以,比如百货商场进项开的是大米,销项开的是油,只要进项上的货物是在本公司经营范围内,不管单价是不是一样,都可以抵扣的。
)商品形态发生改变,如购买零件组装产品,或是购买产品,拆卸后对外售出零件,开出的销项产品名称与进项不一致,如果符合真实交易,不属于虚开发票。
可以不同,因为购进的有可能是原材料的名称,但开出的销售是成品的名称,但开出的成品的名称是要在你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的产品名称,这样就顺理成章了。
在进项发票与销项发票的产品名称不对应时,应该由财务专门记录此两项为一类项。
进项发票的名称,与消项发票的名称不一致,是允许抵扣的。
如果是工业企业,不一样很正常 如果是商贸企业,进出应该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