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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未支付给开具发票的单位企业所得税可以扣除吗?
可以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第六条 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 (一)贿赂等非法支出; (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三)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四)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第七条 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哪些项目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但企业因经济违约支付的违约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如支付的银行罚息可以税前扣除。 (五)非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也不得税前扣除。 (六)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七)未经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如资产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均不得税前扣除。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除上述项目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特别纳税调整加收的利息,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设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之间的管理费为什么不得扣除?
因为无法判断费用的公允性和准确性。
企业之间的管理费,一般是母子公司之间发生,缺乏实质性的内容,无法判断其服务是否真实发生,价格是否符合市场价格,有没有虚开发票或转移利润的意图。
母子公司之间的管理费不可以税前扣除,不代表母子公司的任何服务类费用都不可以扣除,比如资金占用费、租赁费之类可以准确核定的支出,开具发票后是可以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