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
- 购进设备,款项已付,设备未安装使用,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怎么计算?
- 生产企业购买到的二手机器设备有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吗?
- 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进货物,进项税额按几个点算呢,小规模纳税人销项税额有按几个点算呢?
- 进项税和销项税的税率怎么计算?
- 外购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内容?
购进设备,款项已付,设备未安装使用,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怎么计算?
首先纠正一个误区,增值税进项税额不是计算出来的,也没有公式,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根据您取得的进项凭据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因此会计上记录方法如下: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以发票上的税额作为进项认证抵扣
生产企业购买到的二手机器设备有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吗?
根据税法,企业购买机器设备用作固定资产的,所获得的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所以该企业购买的二手设备只要不是用作固定资产,是可以抵扣的。
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进货物,进项税额按几个点算呢,小规模纳税人销项税额有按几个点算呢?
一般纳税人购进小规模纳税人的产品是不允许进项税抵扣的,小规模纳税人销项税额一般3%
1、以前的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被划分为工业和商业两类,征收率分别为6%和4%。而实际上,这些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的情况非常普遍,根本无法区分哪些是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哪些是工业小规模纳税人。
2、现在的税率
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降至3%。
进项税和销项税的税率怎么计算?
一、计算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不含税)×税率(13%、17%)
进项税额=所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买价×税率(13%、17%)
例:
当月出售产品11700元,购进商品9360元,均为票面金额即含税价,税率为17%,计算应交增值税如下:
销项税额=11700/1.17*0.17=1700元
进项税额=9360/1.17*0.17=1360元
本月应纳增值税=1700-1360=340元
小规模纳税人
当期应纳税额=销售额(不含税)×税率(4%、6%)
例:
当月出售产品11700元,购进商品9360元,均为票面金额即含税价,税率为17%,计算应交增值税如下:
当月应纳增值税=11700/1.06*0.06=662.26元
二、关税
1.从价税率计算方法。
从价税是按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为标准计征关税。这里的价格不是指成交价格,而是指进出口商品的完税价格。因此,按从价税计算关税,首先要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从价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2.从量税的商品计算方法。
从量税是依据商品的数量、重量、容量、长度和面积等计量单位为标准来征收关税的。它的特点是不因商品价格的涨落而改变税额,计算比较简单。从量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3.复合税的计算方法。
复合税亦称混合税。它是对进口商品既征从量税又征从价税的一种办法。一般以从量为主,再加征从价税。混合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4.滑准税的计算方法。
滑准税是指关税的税率随着进口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反方向变动的一种税率形式,即价格越高,税率越低,税率为比例税率。因此,实行滑准税率,进口商品应纳关税税额的计算方法,与从价税的计算方法相同。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关税税额=T1、2×P×汇率
5.特别关税的计算方法
特别关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特别关税=关税完税价格×特别关税税率
进口环节消费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完税价格×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
进口环节消费税完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特别关税)/(1-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完税价格×进口环节增值税税
进口环节增值税完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特别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
关税的计算比较复杂就不一一举例说明了,如有问题可以再提出。
外购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内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因此,外购货物用于对外投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第(六)项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因此,外购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应当视同销售。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因此,接受捐实物投资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