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如何认定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_真实业务收到虚开发票怎么办?税务局明确:最好按这个来处理!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如何认定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2.真实业务收到虚开发票怎么办?税务局明确:最好按这个来处理!
3.接受虚开的企业怎么处理
4.如何认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善意取得
5.如何判断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善意”还是“恶意
如何认定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
以是否有真实的交易为准
有双方签署的有效合同
有银行转账支付证明
取得的发票要与合同内容一致
以上条件全部满足,说明双方进行了真实交易,即便发票是虚开,也是卖方单方的欺骗行为,买方不知情即为善意取得
真实业务收到虚开发票怎么办?税务局明确:最好按这个来处理!
法律分析:善意取得虚开专票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但不需缴纳滞纳金. 如果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并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重新取得的专票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接受虚开的企业怎么处理
我们跟大家分享过一个真实业务却被税务局认定为虚开,并补税的案例:明明是真实业务,却被判虚开!税务局:善意取得,补缴税款!
有人表示,那真实业务收到虚开发票怎么办呢?怎么处理?税务上怎么处理?今天我们就聊一下这些问题。 如果你一不小心收到虚开的发票,或察觉对方有虚开嫌疑,参照税务局的一些口径和建议,最好参照下列方法自救: 一、重新获取符合规定的发票 如果发现您手头的发票是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第一时间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需要注意的是,当期汇算如果已经结束,企业需在被告知的60日内完成补开、换开事宜。 二、无法重新获取发票时,留存“善意取得”的证据 “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不以偷税论处,同时无需缴纳滞纳金。因此,无法重新获取发票时,一定要留后手,即留存能充分证明“善意取得”的证据。 提醒大家注意,善意取得的关键性证据有三点:(1)相关业务真实性的资料;(2)资金未回流;(3)未支付手续费。 三、无法重新获取发票时,税务处理方面一定要做到合规 1、增值税上的处理方式,参考如下: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1)尚未申报抵扣的,暂缓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需要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出口退税处理方式也差不多,暂不办理,进项转出或追回税款。 (2)如果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重新办理出口退税。 2、所得税的处理方式,参考如下: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1)企业补开换开发票的时候,如果遇到对方注销了、非正常户了等特殊原因导致无法补开、换开的,可以通过一些资料来证明支出的真实性,并实现税前扣除。 这些证明资料包括必备的三项,具体指:对方无法补开、换开的证明资料,诸如企业注销、列入非正常户的证明资料,相关的合同、协议,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以及一些其他的证明资料,包括:货物运输相关的证明资料,出入库相关的证明资料,会计核算记录等。 (2)如果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并且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对应的,如果因上述原因无法税前扣除的话,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并进行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如何认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善意取得
(一)增值税
若收到虚开的发票被定性为善意取得,那么则不涉及逃税、虚开发票或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不会被行政处罚,更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无需缴纳滞纳金。
若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业务真实是前提,在税务局调查核实的时候,主动配合,积极提供相应证据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是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因为种种原因,纳税人无法向对方换开合法有效发票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遇到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情形,建议企业提供真实合法的合同、支付单据等和主管税局沟通。
法律依据:
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金;虚开的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金;虚开的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金或没收财产;虚开的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如何判断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善意”还是“恶意
非常简单,一句话:有真实的交易。要证明这个,至少有如下:
双方合同
付款证明(例如:银行转账对账单)
购买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证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对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增值税的处理作了明确规定,并对”善意“及”非善意“作了政策界定。”善意“是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即为”非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如果接受的专用发票符合规定要求,可以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