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在被背书人处盖章了怎么处理_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时连续背书两次,怎么解决?用写证明吗?票据还能转给别人家继续使用吧?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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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在被背书人处盖章了怎么处理2.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时连续背书两次,怎么解决?用写证明吗?票据还能转给别人家继续使用吧?
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在被背书人处盖章了怎么处理
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在被背书人处盖章了:
1、找银行作废重开;
2、不修改,此票变为回头票。虽说可以这样操作,但回头背书的票,未到期到银行是贴现不了的,只可以继续背书转让或者持手到期托收。
被背书人[Endorsee] :票据的受让人。票据经特别背书后,由收款人作为背书人转让给受让人。被背书人在汇票上再加上背书而转让,成为第二背书人,新的受让人成为第二被背书人。依次下去,票据可以连续转让。
对受让人,即被背书人来说,所有背书人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对转让人,即背书人来说,所有受让人,即被背书人都是他的后手。但票据上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并非都是背书人和被背书人。
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时连续背书两次,怎么解决?用写证明吗?票据还能转给别人家继续使用吧?
如果是确有真实贸易背景,或者作为债务支付工具的话,这个是可以贴现的
一,概念:回头背书,又称还原背书或逆背书,是以票据上已有的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票据法》对此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第69条的规定实际上是承认回头背书的:“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二,特点:票据上的原债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又成了票据债权人(持票人)。 回头背书具备与一般转让背书同样的权利转移效力、权利证明效力和权利担保效力。但由于被背书人的地位不同,这种背书还有其独自的效力。
(1)出票人为持票人。当票据经过背书又回返出票人时,持票人对于其前手没有追索权,即以往所有在票据上背书或签名的债务人,对他都不负担保证责任,持票人仅享有对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因为,从出票人的角度看,所有在票据上签章的人都是他的后手,从持票人的角度看,这些签章的人都是他的前手。如果他以持票人的身份向前手追索,其前手则会以后手的身份将他作为出票人来追索,如此循环追索,毫无意义。
(2)背书人为持票人。当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该背书人的后手无追索权。比如A向B出票,依次背书给C、D、E、F最后又回返背书给C,C由原来的背书人变成了现实的持票人,在这种情况下,C对于其自身和回头范围内的背书人即D、E、F没有追索权。
能的,按票据法来说它是背书连续的就行了。不过可能承兑行解付时会要求你出证明。你就大概写下因为什么原因造成重复背书就行了,当然票据要素都要写全。可以转给下一手的,不过一般来说很多下手都不肯收这种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