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税务稽查应对策略与方法_税务局如何稽查个税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税务稽查应对策略与方法2.税务局如何稽查个税
税务稽查应对策略与方法
税务稽查应对策略与方法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形式,具体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税务稽查应对策略与方法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总的.策略
1、知己知彼
2、稽查风险预防为主
3、日常财务工作是基础
4、日常涉税工作是关键
5、做好涉税评估和财务分析
6、与税局保持适当的关系
二、日常准备
1、做好财务基础工作
2、熟悉相关税收政策
3、做好各项涉税工作
4、了解税务稽查
5、真正做到知己
三、接到《税务稽查通知书》
1、了解税局本次稽查的性质、意图、任务,有针对性地应对
2、全面掌握生产经营变化情况与企业税收情况,以便解释说明
3、询问、咨询相关税收政策
4、注意内外部信息的一致性
5、注意关联单位的公开程度
6、自查及补税
四、稽查现场
1、热情招待、维护关系
2、了解意图、争取时间
3、安排经验丰富专人接待,全程陪同
4、解释对策
口头解释,要及时;
随机应变,注意前后一致,不说错话;
注意区别交谈和询问,询问笔录谨慎对待;
5、怎样带稽查人员见企业有关人员
6、有利于企业的资料
7、对己不利的证据
8、致命的证据
9、征管单位责任分析
10、书面陈述对企业有利的政策、证据
五、现场稽查后到税务处理决定作出前
(一)再次确认税务机关制定的税务稽查情况表和附件、取证资料
1、是否确有其事
2、数字是否正确
3、是否已把有利于自己的情况、背景说明白
4、文字表达是否引起歧义
5、已向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表达意见
6、已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利的法律条文
(二)接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之后
1、书面陈述申辩,降低处罚金额。
2、可以要求听证。
六、税务处理决定作出后
1、仍有缓和余地
2、行政复议与复议和解
3、行政诉讼
七、与税局协调应注意的问题
1、及时协调
2、重要问题要采取书面形式
3、熟悉政策,找准问题的突破口
4、选择合适的方式、方法
5、协调关系以自下而上为主
;税务局如何稽查个税
步骤与流程:主要分为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
选案,即是对各类涉税数据、信息和线索进行收集、处理、立案、反馈,检查,即是收集案件的证据材料,对涉税疑点进行查证。审理,即是核实案件事实、审查鉴别证据、依法认定违法行为性质,制作结论性文书。执行。即是将税务文书送达被执行人。督促其按规定缴纳税收款项,对不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
一、选案环节
由税务稽查局选案科筛选要进行税务稽查的对象,选择方式包括人工选案、计算机选案、举报、其他等等。选择完毕后,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再将拟计划税务稽查的企业名单送至检查科进行检查。
二、检查环节
检查科再根据选案科的企业名单,组织稽查人员实施税务稽查,通过采取必要的稽查方法的手段,收集案件的证人证言、书面证据,整理制作了《税务稽查报告》后,将案件移送至税务稽查局审理科。
检查前,税务稽查应当告知企业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出示或者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采取调取账簿资料、实地检查、询问、查询存款账户、异地协查等方式,对企业的财务资料进行税务稽查,寻找企业少交税款、晚交税款的线索,但对于多缴税款不属于其税务检查的范围。
三、审理环节
税务稽查检查结束后,审理科对案件进行审理,对于检查人员的初步意见作出最终决定,形成结论性文书。对于涉案金额较大的,则应当提请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
四、执行环节
税收执行部门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至当事人,要求当事人进行补缴税款,待执行完毕税款入库后形成执行报告,并将缴款凭证复印件等资料交给案卷管理科室,进行入库保管。
税务稽查的范围:
包括税务法律、法规、制度等的贯彻执行情况,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及税务活动的合法性,偷、逃、抗、骗、漏税及滞纳情况。
法律依据: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第十五条 稽查局必须有计划地实施稽查,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检查次数。稽查局应当在年度终了前制订下一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稽查局备案。年度稽查工作计划中的税收专项检查内容,应当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结合工作实际确定。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年度稽查工作计划可以适当调整。
税务部门是我国处理税收问题的行政主管部门,税务部门除了征税处,主要的工作时进行税务的稽查,稽查企业或者个人有没有偷税漏税的行为,那么怎样稽查个人所得税中的避税问题?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如何稽查个人所得税中的避税问题 个人所得税的避税与反避税主要是检查个人工资、薪金收人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劳务报酬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检查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检查,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注意检查“应付工资”账户。“应付工资”账户核算应付给职工个人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检查时应根据会计记账凭证,核对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的发放是否正确。 (2)注意检查“应付福利费”账户。检查有无通过该账户发放现金和实物。对发放的实物应折合为现金计入个人工资、现金所得。 (3)检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账户,检查企业有无将管理部门、销售部门人员的奖金、补贴计入该账户,从而不计入“应付工资”账户,偷逃个人所得税。 (4)检查企业往来账户,检查企业有无通过往来账户,私设“小金库”而乱发奖金和实物。 (5)检查“盈余公积”、“利润分配”账户,检查企业有无从该账户中提取奖金,不通过“应付工资”科目。 工资、薪金所得检查,主要是检查企业的工资费用,即人工费。在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检查中,还要注意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时间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主要通过检查企业“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账户,借方累计发生额为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贷方累计发生额为本期实际扣缴的税额,贷方余额为已扣尚未缴纳的金额。 计算企业代扣税款时,应注意: (1)对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年终加薪或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1如果纳税人取得该项所得的当月工资、薪金已经扣除了费用,则该项所得不再从中减除费用,其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2如果纳税人取得该项所得的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将该项所得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2)对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税、分月预交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应在减除800元的费用之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 (3)雇主为雇员负担全部或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应将纳税人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检查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收入。 (1)对个体工商户检查 个体工商户,其生产经营所得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收入总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收入的确认原则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处理。 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和税金要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规定,确定税前扣除标准。 对个体工商户检查,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税前扣除项目检查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中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可以据实扣除;对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或数额较大的,应分期扣除。 个体工商户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 个体工商户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在其收入总额的5‰以内据实扣除。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公益性救济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允许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但对青少年活动场所以及中国红十字会的公益性捐赠允许全额扣除。个体工商户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资本性支出、被没收财物、支付的罚款、实收的滞纳金、各种赞助支出、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不得在税前扣除。 2应纳税额检查 企业在年度中间开业,或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换算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计算;按月预缴所得税时,也应换算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当月应纳所得税额。 投资者来源于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可以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 (2)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检查 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检查,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计税工资总额的2%、14%、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2纳税年度内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 过当年销售收入2%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这项规定是指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之和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2%。 3各种准备金的计提不得扣除。 4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规定范围内,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营业收入净额的5‰; 全年销售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营业收入净额的3‰。 5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而应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独资企业,应以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用本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具体计算方法为: 投资者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所有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未企业应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所有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 或者=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按所有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对应的税率-(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所有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速算扣除数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检查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利息一般是指存款、贷款和债券的利息;股息是指个人拥有股权而取得的公司、企业分红,按照一定比率派发的每股息金;红利是指根据公司、企业应分配的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按股派发的红股。 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从收人中扣除任何费用。这里每次收入是指支付单位或个人每次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个人所取得的收入。 对于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检查,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向职工或其他个人集资,支付的利息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对企业向参股的职工或其他个人支付的股息、红利收入,均按全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3)个人从银行储蓄存款中取得的利息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储蓄机构代扣代缴。 (4)单位为个人负担全部或部分个人所得税,应将支付额作为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含税收入后,再计算应纳税额。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如何稽查个人所得税中的避税问题”问题进行的解答,个人所得税避税的稽查是税务部门的主要工作之一,主要包括个人工资、个体户经营所得、股权分红等的避税行为。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