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房租已付发票未到,如何做账务处理_2015房租已付但发票没收到每月怎么摊销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房租已付发票未到,如何做账务处理2.2015房租已付但发票没收到每月怎么摊销
3.公司交房租没房租发票怎么办
房租已付发票未到,如何做账务处理
一、房租已付,发票未到的账务处理是:
1、支付房租时: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2、收到房租发票时:
借:管理费用-房租
贷:预付账款
二、预付账款是指企业按照购货合同的规定,预先以货币资金或货币等价物支付供应单位的款项。在日常核算中,预付账款按实际付出的金额入账,如预付的材料、商品采购货款、必须预先发放的在以后收回的农副产品预购定金等。
对购货企业来说,预付账款是一项流动资产。预付账款一般包括预付的货款、预付的购货定金。施工企业的预付账款主要包括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等。
三、作为流动资产,预付账款不是用货币抵偿的,而是要求企业在短期内以某种商品、提供劳务或服务来抵偿。
借方登记企业向供货商预付的货款,贷方登记企业收到所购物品应结转的预付货款,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向供货单位预付而尚未发出货物的预付货款;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预付的款项;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补付获得商品和劳务的款项。
扩展资料:
“预付账款”账户用于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供货单位预付的款项。“预付账款”账户下应按购货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预付账款情况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将预付的款项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的借方。
在预付货款业务不多的企业,也可以通过“应付账款”科目核算预付账款业务。企业在预付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收到采购的商品后再予冲销。
但是,在这种处理方法下,“应付账款”的某些明细账户可能会出现借方余额。在期末,应付账款明细账的借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列作资产项目,而各明细账的贷方余额才列为负债。
预付账款业务较多的企业,需要为每一个客户设置明细账,列明预付日期、采购商品的规格及数量、预付金额、到货日期及注销日期等。
企业的预付账款不得计提坏账准备。但是,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企业预付账款的性质已经发生改变,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经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百度百科-预付账款
2015房租已付但发票没收到每月怎么摊销
未收到发票时:
借:预付账款-房租?
贷:银行存款
发票回来时: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房租 )?
贷:预付账款-房租
代开发票需要的资料:
代开租金发票要带:个人身份证、双方的合同或协议、付款方出具的书面证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到房屋所在地地税所开房租发票。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百度百科-房屋租赁发票
公司交房租没房租发票怎么办
这种情况不是摊销的问题。
已付房租由于没有收到发票,不能报销列入成本费用,可以暂时做预付款挂账;在收到发票前,每月房租(按面积、单价计算)做预提费用处理,计入成本费用;待收到发票时,按账面预提金额借记预提费用,按总额与已预提金额的差额借记待摊费用,在剩余月份逐月摊销,按总额贷记预付款项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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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可以补开。发票是可以补开的。发票丢了有以下两种处理方法:1、增值税票丢失:把存根联复印,交客户当地主管税务局确认并出具未抵扣税证明,报本公司主管税务局后,开具红字发票冲原开发票,再重新填开发票给客户。如果已抵扣税不得重开。2、普通发票丢失,复印存根联并盖章给客户入账。财务人员应该设置发票登记本,登记购入发票的数量、号码,开出的发票号码、日期、客户、金额、领取人,送给客户要客户回签,避免麻烦。发票是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份。(2)税务登记证件。(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4)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时提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