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钱已付,对方不给发票,怎么办?_开不了发票怎么办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钱已付,对方不给发票,怎么办?2.开不了发票怎么办
3.无法取得发票怎么处理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票还没有收到怎么办?
钱已付,对方不给发票,怎么办?
钱已付,对方不给发票,会计要怎么做账?按理来说,作为会计,这些应该根本算不上问题了;可是,现实很残酷,事实说明,有不少会计朋友对此拿捏不准。
01
缺少发票,怎么办?
就做帐处理而言,企业发生了经济业务、产生了经济行为,势必进行做帐处理。会计准则对于收入、费用等的定义及确认,并没有设置必须取得发票这项条件。也就是说:缺少发票,不会成为企业不确认费用的原因。
因此:即使没有取得发票,属于企业真实性、必要性、合理性的支出,均应当进行确认: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等
作为一名会计人员,以上是相当正确的会计处理方式。但是,如果企业由于真实、必要、合理的支出缺少发票,而使用其他发票代替,甚至购买发票等行为进行账务处理,这就属于支出的异常列支了。既违反了会计准则与职业道德,又涉嫌违反税法,实在是得不偿失呀!现实中,企业购买固定资产,租赁厂房等,出于对支出的“节省”,又或者供应商与老板的“面子”问题,取得不了发票的情况常有发生。
例如:B公司与A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协议约定,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B公司将位于市中心的一栋厂房出租给花花公司,年租金12万元,2017年8月一次性支付,未开具发票。花花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17年8月
借:预付账款 12万元
贷:银行存款 12万元
借:管理费用 1万元
贷:预付账款 1万元
2、2017年9月-2018年7月
借:管理费用 1万元
贷:预付账款 1万元
由此可见,花花公司并没有因为不取得发票而不进行账务处理,会计依然要按权责发生制,将当月发生租金计入当期损益。
各位会计朋友,是不是非常的简单呢,可是,为什么这么简单的问题容易出错呢?因为一些会计被税务的“以票控税”整怕了,税务上的问题,让各位会计朋友开始怀疑账务处理的正确性、怀疑会计准则的权威性、甚至怀疑人生!缺少发票的账务处理完了,其实就是根据取得发票一致的处理方法。接下来,我们来聊聊“怀疑人生”的事情吧!
02
发票的本质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无法取得发票的
一般情况下,每年的5月31日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日。如果该日期前,企业无法取得对应支出的发票,则对应的支出需要做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增,也就是需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俗称的,调表不调账。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能够取得发票的
01.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符合抵扣规定的进项税额依旧可以在取得并通过认证的当期进行抵扣;
02.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进项可抵扣,则说明没有新的经济业务发生,会计上就不再进行处理。
汇算清缴前能够取得发票的,相对应的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发票的本质:我们可以理解为记账的原始凭证而已,会计处理永远是根据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的。因为存在让人“怀疑人生”的税收法律制度,所以,才会存在一系列会计准则与税收法律差异性的问题。对两者差异性的完美驾驭,同样是一个好的会计人员的职业能力体现。做账靠准则、纳税依税法,是我们所有会计及财务人员的不变法则。
03
虚开发票仅仅是开具
“虚假”、“不真实”的发票?
虚开虚开,自然是开具“虚假”、“不真实”的发票才叫虚开发票。这种想法不能说完全错误,但虚开的定义要比想象的大的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上述条款明确规定了,
3种情况为虚开发票,
那么这3种情况又如何理解呢?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什么是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举几个简单的例子:
没有真实交易发生,却开具发票,这是虚开;卖的是苹果,发票开的是桔子,这是虚开;卖了3个苹果,发票开的是2个苹果,这是虚开;卖的苹果5块钱一斤,发票开的是7块钱一斤,这是虚开;东西卖给了甲,发票却开给了乙,这是虚开;甲卖东西给乙,发票却是丙开给乙的,这是虚开等等。总结一下,发票上的销货方、购货方、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一致,有一样不一致,即为虚开。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这个比较容易理解,即不仅对外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属于虚开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也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举个例子,A公司为逃避税款缴纳,A公司法定代表人让好友任法定代表人的B公司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A公司开具发票。在这里,A公司和B公司均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需要提醒的是,很多经营者或财务人员想当然的认为对外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才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却不知道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也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这一条把中间人也纳入了虚开发票的范畴,这里面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职业的,即以此为赚钱的方式,在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充当“掮客”的角色,赚取中介手续费,这种属于知法犯法;另一种是恰巧知道有多余发票的企业和缺少发票的企业,以帮朋友忙的想法变成了介绍人,这种行为多属于不懂法所致。
但是不管懂不懂法,有没有收取介绍费,一旦发生此种行为,所必须接受的法律制裁是一样的。因此,千万不要介绍他人虚开发票,以免好心办坏事,害人又害已。
04
虚开发票的后果是什么?
这里我们从税法和刑法的角度来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税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人看了此条觉得,哎呀,那我虚开发票获利50万以元上,最高也就罚50万,那不是还赚了吗?小会只能说他太天真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同时,如果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偷税行为的,根据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开不了发票怎么办
1、拿收据自己到税务机关开发票
2、以收据入账,然后在申报企业所得税的时候进行纳税调整
3、让业务员自己去找卖方要,如果对方还不给,那按以上两种处理,以后再也不和他去买东西了
4、特殊情况确实真的无法取得发票了,找你的主管税务机关去协商,某些情况他们会体谅的。
无法取得发票怎么处理
对于购买了货物或者接受劳务、服务之后,而无法从货物销售方或者劳务、服务提供方取得发票的情况,可能很多人遇到过。那么,遇到这种无法取得发票的情况时,应当怎么办呢?需要区分具体情况处理。
一、最有效的办法——防患于未然 即:将无法取得发票的隐患,扼杀于萌芽之中。 对于购买方来讲,支付款项当然是理所当然的义务。但是,对于销售方来讲,依法提供发票也是法定之义务。 须知义务是相互的。销售方于付款之时索取发票,显然是最好时机,可能也是最有把握的时机。 有人问,那如果款项已经支付并且结清了呢? 二、向税务机关举报 如上所述,货物销售方或者劳务、服务提供方,对于其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经营活动,依法、据实向购买(接受)方提供(开具)发票,是税法规定的法定义务。 若其拒不履行,则购买方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进行举报。 此时,销售方会被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依法开具发票),并可能面临一定金额罚款的处罚。同时,税法也有规定,纳税人若有税收违法行为而拒不改正,税务机关也有权力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提供发票。 三、购买方自行开具发票 如果销售方(劳务、服务提供者)是(个体工商户之外)其他个人,则 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或者收购单位,可以转换开票主体,而由购买方向销售方开具发票。这在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是有明确规定的。 四、使用“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入账同样对于其他个人,以及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可以不用开具发票。而对于购买方来讲,可以使用“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需要指出的是,“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只能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而无法用以抵扣增值税了。(当然,对于其他个人来讲,除出租不动产外,本来也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五、使用佐证资料代替 如果发票拖延时间较长,销售方已经注销、非正常等,可以凭其注销登记、转为非正常户等 相关证明(工商、税务可得)、所签订的 合同或者协议(也不一定非得是格式合同、纸质合同,能够起到合同效果、证明业务真实性即可)、 非现金方式付款凭证(现在街上买菜都刷微信支付,显然这个要求并不过分)等佐证其真实性,并可进行账务处理、税前扣除。 同样道理,这只能用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及账务处理,但是无法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票还没有收到怎么办?
无法获取发票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一、无法显示每月3日8点前,无法打印上月月结发票,建议出账期过后再打印发票。
二、额度不足通过一卡充、第三方充值、赠款导致额度不足情况。需通过我司官方充值渠道,在自定义金额输入充值金额(不要直接点击充值面值),充值完成即可开具电子发票。
三、开票页面繁忙系统繁忙导致开票失败,可建议晚些时候或更换其它渠道再尝试开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差不多已经接近尾声了,很多财会人员进行办理过程中遇到了不少疑问,下面深空网整理了相关的常见问题,并一一进行解答。
一、企业所得税列支的成本何时必须取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六条对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做了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二、取得发票了,是不是对应的合同和付款单据等资料就不需要留存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三、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无法取得发票而不能列支的成本费用,以后取得发票后可以补列支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规定: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四、如果对方已经失联,或者破产、注销,无法取得发票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相应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