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哪个风险大_政府债券与金融债券的不同表现在( )。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哪个风险大2.政府债券与金融债券的不同表现在( )。
3.投资金融债券有哪些风险?
4.特种金融债券的介绍
5.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是利好吗
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哪个风险大
法律分析:企业债券通常又称为公司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券。
公司债券风险大。从债券的发行主体上来看,金融债券是由银行这种机构,或者是属于其他的金融机构进行对外发行的债券。企业债券的发行机构,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的一些机构进行发行。从债券的分类上来看,企业债券按照发行主体是否给予投资人选择权。
从发行的条件上来进行划分,金融债券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金融债券,另一种是累进利息金融债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府债券与金融债券的不同表现在( )。
金融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是表明债务、债权关系的一种凭证。金融债券中包括的常见种类有很多。接下来就由我为你详细介绍金融债券的相关种类吧。
金融债券的常见分类
(一)政策性金融债券
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政策性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金融债券。政策性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也进行了一些探索性改革:一是探索市场化发行方式;二是力求金融债券品种多样化。
(二)商业银行债券
(1)商业银行金融债券: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
(2)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
(3)混合资本债券。
《巴塞尔协议》并未对混合资本工具进行严格定义,仅规定了混合资本工具的一些原则特征,而赋予各国监管部门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以确定本国混合资本工具的认可标准。
混合资本债券是一种混合资本工具,它比普通股票和债券更加复杂。我国的混合资本债券是指商业银行为补充附属资本发行的、清偿顺序位于股权资本之前但列在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可赎回的债券。
按照现行规定,我国的混合资本债券具有四个基本特征:
第一,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l0年内不得赎回。
第二,混合资本债券到期前,如果发行人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利息。
第三,当发行人清算时,混合资本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先于股权资本。
第四,混合资本债券到期时,如果发行人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该债券之前的债务或支付该债券将导致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混合资本债券之前的债务,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该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三)证券公司债券
2004年10月,经商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是指证券公司以短期融资为目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金融债券。
(四) 保险 公司次级债务
2004年9月29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是指保险公司经批准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该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的定向募集、转让、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与商业银行次级债务不同的是,按照《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次级债务的偿还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务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l00%的前提下,募集人才能偿付本息;并且,募集人在无法按时支付利息或偿还本金时,债权人无权向法院申请对募集人实施破产清偿。
(五)财物公司债券
2007年7月,中国银监会下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和程序,并允许财务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简称央票,是央行为调节基础货币而直接面向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发行的短期债券,是一种重要的货币政策日常操作工具,期限通常在3个月-3年。
金融债券的概念
发行机构
金融债券是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在英、美等欧美国家,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归类于公司债券。在中国及日本等国家,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称为金融债券。
作用
金融债券能够较有效地解决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不足和期限不匹配的矛盾。一般来说,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有三个来源,即吸收存款、向其他机构借款和发行债券。存款资金的特点之一,是在经济发生动荡的时候,易发生储户争相提款的现象,从而造成资金来源不稳定;向其他商业银行或中央银行借款所得的资金主要是短期资金,而金融机构往往需要进行一些期限较长的投融资,这样就出现了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在期限上的矛盾,发行金融债券比较有效地解决了这个矛盾。债券在到期之前一般不能提前兑换,只能在市场上转让,从而保证了所筹集资金的稳定性。同时,金融机构发行债券时可以灵活规定期限,比如为了一些长期项目投资,可以发行期限较长的债券。因此,发行金融债券可以使金融机构筹措到稳定且期限灵活的资金,从而有利于优化资产结构,扩大长期投资业务。
风险利率
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一国经济中占有较特殊的地位,政府对它们的运营又有严格的监管,因此,金融债券的资信通常高于其他非金融机构债券,违约风险相对较小,具有较高的安全性。所以,金融债券的利率通常低于一般的企业债券,但高于风险更小的国债和银行储蓄存款利率。
金融债券的区别
同时商业银行资金的来源,同样起着扩大信贷资金规模的作用,金融债权与存款之间在行为方式和功能等方面有一定的差异。
(1)筹资的目的不同 吸收存款在一定意义上是全面扩大银行资金来源的总量,而发行债券则着眼于增长长期资金来源和满足特定用途的资金需要。
(2)筹资机制不同 吸收存款是经常性的、无限额的,而金融债券的发行是集中的、有限额的。在存款市场上,商业银行在很大程度是处在被动地位,存款规模取决于存款者的意愿,因而存款市场属于买方市场性质。而发行性金融债券的主动权在银行手中,因而它属于卖方市场,是银行的?主动负债?。
(3)筹资的效率不同 由于金融债券的利率高于存款的利率,对客户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因而其筹资的效率在一般情况下高于存款。
(4)所筹集资金的稳定性不同 金融债券一般都具有明确的偿还期,因而资金的稳定性强;存款的期限具有较大的弹性,即便是定期存款,在特定的状况下也可提前支取,因而资金的稳定性较差。
(5)资金流动性不同 金融债券一般不记名,有广泛的二级市场流通转让,具有较强的流动性。而存款,一般都是记名式的,资金一旦转化为存款,债权债务关系便被固定在银行和客户之间,因而资金的流动性差。
(6)吸收存款受到的准备金率的影响,而金融债券获得的资金则不受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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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金融债券有哪些风险?
答案:A, B, C, E
在各类债券中,政府债券的信用等级是最高的,通常被称为“金边债券”,所以AB项正确;政府债券的付息由政府保证,其信用度最高,风险最小,所以C项正确;政府债券是政府自己的债务,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可免纳个人所得税,所以D项错误;短期政府债券的流动性好于长期政府债券,E项正确。
特种金融债券的介绍
证券的投资风险是指投资者在预定的投资期限内其投入的本金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对于债券来说,突出的风险有两类,其一是市场风险,它是指由于市场价格的变化造成的损失;其二是违约风险,它是指发债公司不能按时履行付息还本的义务。而市场风险又可细分为: ①利率风险。债券是典型的利息商品,投资者投资于债券主要是期望获得比市场利率更高的收益,而当银行利率发生变化时,债券的价格也就必然向其相反方向变化,从而可能造成价差损失。 市场利率上调造成的损失具有相对性,如果债券持有人坚持到期满才兑换债券,则它仍能获得预期的收益,其收益只不过和现行的市场收益水平有一定差距而已。影响银行利率的因素 主要是中央银行的货币政 策、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整及整个社会的平均投资收益水平。 ②物价因素,一般也称为通货膨胀风险。当物价上涨时,货币的购买力就下降,从而引起债券投资收益的贬值。如我国某银行机构在1991年曾发行了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10%的金融债券,由于1994年的通货膨胀率高达24%,该债券在到期兑换时的实际购买力和3年前相比就大打折扣。当然若购买的是保值债券,则就不受物价因素的影响。 ③公司的经营风险。在持券期内,若发债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和债务状况等原因造成企业的声誉和资信程度下降也会影响二级市场债券的价格,从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④时间风险。债券期限的长短对风险是不起作用的,但由于期限较长,市场不可预测的时间就多,而愈临近兑换期,持券人心理感觉就越踏实。所以在市场上,对于利率水平相近的债券,期限长的其价格也就要低一些。 ⑤流动风险。指投资者将债券变现的可能性。市场上的债券种类繁多,所以也就冷热债券之分。对于一些热销债券,其成交量周转率都会很大。
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是利好吗
你好,特种金融债券(Special financial bonds)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部分金融机构发行的,所筹集的资金专门用于偿还不规范证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国债回购业务开展后,少数金融机构和交易场所在实际运行中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买空卖空国债,利率过高,期限过长,资金用途也不合理,扰乱了货币市场秩序。使大量已经到期的国债回在设计特种金融债券时,中央银行采取了一系列防范风险的措施,规定:
1、发债机构仅限于将回购资金用于长期投资,短期内无法收回的金融机构;
2、发行对象仅限于机构,不得向个人发售;
3、发债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优先用于清偿场内证券回购债务;
4、要求采用记帐式发行方式,以防超冒发行和假券风险;
5、发行完毕后,发债机构和持券人必须到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的托管手续,且发债机构必须以自有资产或担保人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以担保债券本息的兑付,发债机构必须将资产抵(质)押手续都办妥后,才能进行债券的交易,中央结算公司可以根据抵(质)押资产的价值及状况变化要求发债机构对其抵(质)押资产进行调节;
6、特种金融债券用于回购时,回购融资额不得超过回购债券面值总额;
7、特种金融债券的交易只能在事先已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了结算户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进行,银行只能卖出债券或只能从事正回购交易,非金融机构只能委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指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债券交易,个人不得参与债券交易;
8、特种金融债券的交易原则上采取“钱券对付”的方式进行;
9、发债机构必须在中央结算公司选定的商业银行设立偿债基金专户,按距债券到期日的远近交纳不同比例的偿债基金;
10、发债机构必须定期公布其财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向投资人充分披露信息。以上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防范特种金融债券的交易及兑付风险。与以前不规范的证券回购相比,主管机关在特种金融债券的发行及交易方面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都要严厉得多。这些措施的采取,不仅适用于特种金融债券,而且对于其他券种及其衍生金融工具的发行与交易,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法律分析:1.如果企业想更好的发展,那肯定是利好。上市公司发债,募集资金,都会在发债说明书上面说明资金用途,单纯从发债角度看来,都是用于扩大经营的,是利好;
2.如果企业是发展遇到大困难,想搞小动作,那肯定是利空。如果企业债券的项目不明确,那么就尽量不要投资。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