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货款打过去对方不开发票怎么办_销售货物对方不要发票如何处理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货款打过去 对方不开发票怎么办2.销售货物对方不要发票如何处理
货款打过去 对方不开发票怎么办
议一:先向对方索取一张盖了公章的收据,然后拿着收据向对方所在的国税部门举报。如楼上所说,会影响大家的关系。
建议二:如果合同订明你们所争论的焦点问题,一般经过国税介入后,建议你到法院提起诉讼。这样可以顺便解决他们要求的所谓返工费的问题,不过胜算不大,对方会开发票给你。不过这种办法可能令对方收到额外的处罚
销售货物对方不要发票如何处理
如常开具发票,将对方不索取的发票联与留底联次一并归档,妥善保管。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1、开具发票,无论对方是否需要,均据实开具,其中购货方不要发票的,发票联自行留存、保管以备购货方需要时领取;
2、不开具发票,但不影响销售收入的确认,在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时候应据实申报,相应的未开票金额填写在增值税申报表“未开票收入”中以完成纳税申报
扩展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参考资料来源: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